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马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1
【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35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勤耕武聪武洁
【审理法官】陈勤耕武聪武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马迪;邵广伟;岳兰芝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马迪邵广伟岳兰芝
【当事人-个人】马迪邵广伟岳兰芝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培波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刘志虎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培波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刘志虎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培波刘志虎
【代理律所】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马德华去世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马迪;邵广伟;岳兰芝
【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内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是否正确;2、一审对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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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内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是否正确;2、一审对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1:55:3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马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5民终3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唐扬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波,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虎,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迪。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宪志,邢台县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广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兰芝。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宿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迪、邵广伟、岳兰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宿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确定被上诉人马迪伤残赔偿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原审庭审时,被上诉人马迪提交的居住证明没有负责人签字和出具时间,没有提供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和支付房租、水电费的证据且居住时间和发生事故的地点相互矛盾,也就是说被上诉人马迪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居住和工作一年以上,结合被上诉人自诉其系到达事故地点第二天发生事故,也无实际误工的事实存在,其赔偿标准应按照农村标准。二、误工费、护理费按建筑行业标准计算,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庭审时,
被上诉人未提交用人单位的完税证明、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日期,不能证明误工和护理收入减少的具体数额,其误工费标准应按照农林牧渔业计算。原审按照建筑行业认定被上诉人的护理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马迪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邵广伟未作答辩。
岳兰芝未作答辩。
马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215,168.4元;2、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3、诉讼费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双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的部分:1、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及事故责任:2019年3月13日11时00分许,邵广伟驾驶皖L×××××轻型货车在邢台大桥处行驶时与行人马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迪受伤。邵广伟负事故全部责任,马迪无责任。2、事故车辆保险情况:皖L×××××轻型货车车主为岳兰芝,邵广伟系驾驶人。该车在平安
财险宿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3、马迪住院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30天×50元/天)。4、2019年7月27日,经司法鉴定,马迪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为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35日、75日、75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600元。二、双方对事实、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的部分:(一)原告损失数额的确定。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确认为55524.85元(住院期间医疗费票据1张,门诊检查、费票据6张)。2、误工费23220元。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事故发生前马迪实际收入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结合本案实际,确定原告误工费参照建筑业平均工资计算。结合鉴定意见,马迪误工期共计135天,误工费计算为23220元(172元/天×135天)。3、护理费12900元。原告提交的护理人员误工证明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事故发生前护理人员实际收入和因护理马迪误工减少的收入,结合本案实际,该院确定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参照建筑业平均工资计算。结合鉴定意见护理期限为75天,具体计算为(172元/天×75天)。4、营养费。马迪主张的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以及鉴定意见确定为1500元(20元/天×75天)。5、伤残赔偿金91436.55元。(1)伤残赔偿金71476元。原告马迪常年在外务工,其主要收入来源已是非农业,因此原告马迪要求伤残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具
体计算为(35738元/年×20年×10%)。(2)被抚养人生活费19960.55元。马迪女儿马某。6、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根据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本地平均生活水平,该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7、交通费。根据马迪住院情况,酌定交通费500元。(二)综上,本案中原告马迪的损失为:1、医疗费55524.85元;2、误工费23220元;3、护理费129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5、营养费1500元;6、残疾赔偿金91436.55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8、交通费500元;9、鉴定费1600元;共计为1911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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