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国、张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57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魁叶志强崔磊
【审理法官】杜魁叶志强崔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某某;张秀芝;张发才
【当事人】李某某张秀芝张发才
【当事人-个人】李某某张秀芝张发才
【代理律师/律所】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奎
【代理律所】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秀芝
【被告】张发才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张子强老婆照片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某、张秀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1-10-23 17:18:36
李建国、张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民终57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发才。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张秀芝与被上诉人张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0)皖1282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某、张秀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 杜 魁
审判员 叶志强
审判员 崔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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