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朝晖殴打他人案(温鹿公(郊)行罚决字[2021]0327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鹿公(郊)行罚决字[2021]03271号
【处罚日期】2021.05.1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鹿城区
【处罚对象】吴朝晖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0:14:29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5日22时50分许,吴朝晖在鹿城区过境路与法派路路口因其妻子吐到*的出租车上与*发生口角,以挥舞巴掌的方式对*进行殴打,致*面部红肿。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朝晖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鹿城区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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