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德权与塞维斯(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4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91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洁耿燕军张玉贤 
【审理法官】刘洁耿燕军张玉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伍德权;塞维斯(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伍德权塞维斯(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伍德权 
【当事人-公司】塞维斯(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成都黑帽吴施蒙事件
【原告】伍德权 
【被告】塞维斯(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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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塞维斯公司提交的《项目施工协议》、聊天记录、现场工人工资发放表、竣工验收移交单可以证明塞维斯公司以包干形式将雍和宫壹中心美食城的工程款支付给伍宏润,由伍宏润另行处理招工、发工资等事宜;伍德权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直接向塞维斯公司提供劳务、受塞维斯公司直接管理并由塞维斯公司直接向其发放劳动报酬。一审法院根据举证情况对塞维斯公司否认与伍德权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并判决塞维斯公司无需基于劳动关系向伍德权支付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塞维斯(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30: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1日,塞维斯公司(甲方)与伍宏润(乙方)签订《项目施工协议》,约定根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结合甲方的施工管理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现甲乙双方就项目施工达成如下协议:项目施工名称为雍和宫壹中心美食城发包,施工工期未进行明确约定,在工程款项条款中约定甲方以包干形式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173000元整,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搬运费等一切费用;第七条雇佣工人约定乙方代表甲方雇佣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工人,并由乙方代领工人的工资,乙方代领工人工资时,要出具工人签收工资的单据,乙方应当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部责任;乙方(签字)处系伍宏润本人签名,甲方(盖章)处无塞维斯公司的公章。塞维斯公司(甲方)与伍宏润(乙方)签订了《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承诺书》,其中第22条规定,本工程不得再行转包,如特殊情况,要向甲方书面申请;第23条规定:乙方所涉及的材料的运输、安装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一切材料损伤、人员伤亡)等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负责承担任何责任;第24条规定:争议解决办法,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所属人民法院起诉。乙方(签字)处系伍宏润本人
签名,甲方(盖章)处无塞维斯公司的公章。同日,塞维斯公司(甲方)与伍宏润(乙方)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就雍和宫壹中心美食城项目签订的施工协议内容如下:14.甲方与乙方签订安全协议之日起,要保证现场安全施工,乙方施工队严格按照甲方安全要求进行施工,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乙方(签字)处系伍宏润本人签名,甲方(盖章)处无塞维斯公司的公章。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本案及相关案件中审理查明的事实,塞维斯公司以包干形式将雍和宫壹中心美食城的工程款支付给伍宏润,伍德权系通过伍宏润介绍进入伍宏润承包的雍和宫壹中心美食城施工项目担任木工,直接从伍宏润处领取工资,伍
德权并不直接受塞维斯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之间并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塞维斯公司无需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向伍德权支付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54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伍德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塞维斯公司支付伍德权劳动报酬,诉讼费由塞维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伍德权主张因塞维斯公司项目经理委派雇佣伍德权到施工现场进行劳务工作,施工现场出入证都是塞维斯公司在施工地物业办理的,前期工资由塞维斯公司项目经理伍宏润代替公司发放给伍德权,伍德权不同意由伍宏润继续代领工资,要求直接支付剩余工资。 
伍德权与塞维斯(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91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德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塞维斯(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何国强,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