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卫、何静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何炅老婆王菁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9 
【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189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卫红龙小丽胡张映雪 
【审理法官】王卫红龙小丽胡张映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国卫;何静玟;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姜小凤;温州市典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王国卫何静玟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姜小凤温州市典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个人】王国卫何静玟陈建姜小凤 
【当事人-公司】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典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代理律师/律所】杨亚军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熊钢燕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曹涤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亚军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熊钢燕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曹涤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亚军熊钢燕曹涤 
【代理律所】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国卫;何静玟;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小凤 
【被告】陈建;温州市典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开庭审理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国卫、何静玟、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2:54:03 
王国卫、何静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189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静玟。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横九龙巷57号。
     法定代表人:谢进佴。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军,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利民,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钢燕,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姜小凤。
     原审被告:温州市典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营业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699号10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金鼎建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涤,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国卫、何静玟、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原审被告温州市典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姜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2民初5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后经核实,上诉人于2019年10月8日签收《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国卫、何静玟、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 卫 红
审判员 龙 小 丽
审判员 胡张映雪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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