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炅老婆王菁梁勇、广州新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黎东、陈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春何陈琪奕赖慧嫦 
【审理法官】陈春何陈琪奕赖慧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梁勇;广州新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黎东;陈晶晶 
【当事人】梁勇广州新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黎东陈晶晶 
【当事人-个人】梁勇黎东陈晶晶 
【当事人-公司】广州新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尧生、何全海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尧生、何全海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尧生、何全海 
【代理律所】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梁勇;广州新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黎东;陈晶晶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本案借款是否属实;二、新环公司对本案借款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催告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新证据证据不足违约金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李阳在诉状中陈述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被告身份信息,被告龚宝旭昵称、号信息,被告龚宝旭写的欠条复印件,结账清单复印件,原告向被告数次索要欠款的记录及被告现在所开保旭饭店图片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龚保旭向原告李阳出具欠条,即是对债务的确认和承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龚保旭辩称原告李阳曾答应向其按每
米20元支付中介费,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龚保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阳货款71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利息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9元,减半收取929.5元,由被告龚保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21-11-27 09:15:13 
梁勇、广州新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黎东、陈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9民终60号
(2020)粤09民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勇。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晶晶。
     上述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尧生、何全海,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翰荣。
     原审被告:陈晶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尧生、何全海,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勇、广州新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新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东及原审被告陈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高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梁勇、新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2.判决驳回黎东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黎东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梁勇欠黎东800000元本金是错误的,梁勇并没有收到黎东诉称的800000元本金,也没有请新环公司提供担保,出具《借据》时,也没有加盖该公司的印章本案中,梁勇在签订《借据》后直至今日都没有收到黎东诉称的800000元借款。梁勇于2019年1月12日出具《旧利息款偿还协议》是以为黎东已经将800000借款款项打进新环公司的账户,出于对黎东的信任没有去核实,从而出具了《旧利息款偿还协议》。一审过程中,黎东诉称借款发生是在2017年10月17日,《借据》的签署日期也是2017年10月17日,但黎东却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向梁勇交付了诉称的800000元,黎东提交的银行明细只证明在2016年2月22日和2016年7月3日向梁勇转账195000元的事实,一审判决由此认定黎东已经向梁勇交付诉称的800000元是错误的。另外,梁勇从来没有请新环公司提供担保,出具《
借据》时,也没有加盖该公司的印章。且《借据》上出现五处新环公司的印章,所盖位置混乱,不符合常理。二、新环公司没有为梁勇向黎东的借款提供担保,新环公司也没有收到黎东诉称的800000元款项,新环公司从来没有在《借据》盖章,也不知黎东提供的《借据》为何会出现新环公司的印章,对此存在疑问,曾向一审法院申请进行鉴定,但因财务人员的疏忽没有按时缴交鉴定费而没有鉴定。新环公司将会在二审中向法院申请对《借据》上所盖的公章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