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倩、霍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4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段锋许俊胡庆刚
【审理法官】段锋许俊胡庆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倩;霍飞
【当事人】李倩霍飞
【当事人-个人】李倩霍飞
【代理律师/律所】赵海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海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海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何炅老婆王菁李倩
【被告】霍飞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诉争款项100万元的性质,以及李倩应否全额返还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诉争款项100万元的性质,以及李倩应否全额返还的问题。李倩认为一审判决不能做出赠与行为成立的裁决并无不妥,该笔款项系霍飞对奔驰车的投资款,作为投资应当享有收益并承担风险,但根据现有证据,该奔驰车购买合同的买受人以及车辆登记人均为李倩个人,该车购买后也是李倩一人使用,霍飞并未因此获得任何收益,本院难以认定该笔款项为投资款,对于李倩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李倩与霍飞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审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李倩应当将接受霍飞的100万元款项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李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7:14: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倩、霍飞称其均为单身。2019年7月6日,李倩、霍飞在一次饭局上认识,后双方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李倩称其2018年就看好一款奔驰G500轿车,并产生购买愿望,在其与霍飞认识后,双方商量过购买该车的事。2019年7月29日,霍飞从其股票账户中取出款项并于2019年7月30日以及2019年7月31日分两笔汇入李倩账户共计100万元。2019年8月1日,李倩将210万元汇入太原利星汽车有限公司账户购买了一辆奔驰G500轿车,其中包括霍飞给李倩汇入的100万元。关于以上100万元的性质,霍飞称系其出借给李倩的款项,李倩则称系霍飞赠与给李倩的款项。庭审中,李倩、霍飞均提供双方在交处期间的聊天记录,从聊天记录中可看出双方在交处期间关系较为亲密,其中霍飞对李倩说过“你知道我对你是很用心的,从我卖了股票给你转账100万元,你买车,我都一直支持你。你知道100万元的股票对我而言很重要,就是这样我都愿意先给你转账你去买车,我对你确实是很用心了。"李倩认为霍飞的以上表述结合霍飞与李倩的其他聊天内容可以证明以上100万元系霍飞对李倩的赠与行为。霍飞则提出霍飞要求李倩还钱时李倩在中说过“如果你要是为了钱我给你"的内容,霍飞认为李倩的以上表述结合霍飞与李倩的其他聊天内容可以证明以上100万元系霍飞出借给李倩的款项。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协议不成。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倩、霍飞双方对霍飞将100万元汇入李倩账户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议之处为,该100万元系霍飞出借给李倩的款项还是霍飞赠与给李倩的款项。从以上款项转账时李倩、霍飞双方的关系来看,双方应当系较为亲密的男女朋友关系,存在霍飞赠与李倩款项的身份基础,但李倩、霍飞双方并未结婚,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上的财产混同,李倩、霍飞双方各自的财产依法仍然应当属于各自所有。霍飞将其所有的100万元汇入李倩账户后,是否构成霍飞对李倩的赠与,尚且不能仅仅根据李倩、霍飞双方的关系亲密程度简单判断。赠与作为一种霍飞纯粹承担义务而由李倩纯粹享受权利的单务法律行为,主要还应考察霍飞是否存在涉及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首先,100万元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笔较为巨大的财产数额,如何处分通常均会慎重对待,本案李倩、霍飞针对该笔巨款是否属于赠与财产并未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尚不能仅因交付而推定赠与成立;其次,从李倩提供的李倩、霍飞双方的交流记录上看,霍飞最接近赠与的一段话为“你知道我对你是很用心的,从我卖了股票给你转账100万元,你买车,我都一直支持你。你知道100万元的股票对我而言很重要,就是这样我都愿意先给你转账你去买车,我对你确实是很用心了。"该段话也仅表达出了霍飞给李倩转账100万元支持李倩买车的事实,并无明确的赠与给李倩不再索回的意思
表示,同时表明了霍飞对该笔财产非常重视的态度。最后结合霍飞向李倩索要该100万元的实际诉求,应当认定霍飞并不存在涉及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既然赠与不成立,李倩、霍飞之间形成的即为债权债务关系,李倩应当将接受霍飞的100万元款项予以返还。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倩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关于归还10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或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上诉理由:一、基本事实的陈述分析。1.在本案基本事实陈述分析之前,需要概述一起司法实践中的某案例作为前引。某男恋爱关系建立之初,自愿为某女购买一台汽车供其使用,并支付了全部购车款项,某女为这台名下车辆购买了保险。后男方提出分手,要求女方归还购车的全部款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女方应限期将男方出资购买的车辆过户给男方,相关费用由男方承担。2.本案基本事实陈述与分析。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追求,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上诉人在恋爱关系延续过程中欲换车,被上诉人提供了协助,上诉人卖了旧车后需要购买一台新车,被上诉人自愿出资100万元作为购买新车的部分款项,上诉人如愿购得新车使用,上诉人将自己公寓的钥匙交给被上诉人,形成恋爱同居关系,上诉人的大部分亲朋好友都知道了二人的恋爱关系。数月后,被上诉人提出分手,称其父母反对,上诉人情感受到打击和伤害,其亲友得知后均为上诉人抱不平,被上诉人亦感到一定压力。被上诉人后将上诉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购车款项,称上诉人向其
借钱买车,否认其自愿出资购车的意思表示。3.在本案基本事实陈述分析之后,需要引用一起发生在我国香港的某事例作为参考。某离异富豪追求某未婚女子,富豪为该女子购买了一栋价值千万的小型物业,双方交往不久,因性格不合而分手。该女子与富豪分手后不久,与一位打工族男子交往,两人同居住在上述物业中。富豪十分气恼,派人通知女子搬出该物业,并要求其限期卖掉物业,归还至少一半购房款项。该女子出于自尊自重,要求交往中的男朋友代她支付一半购房款给富豪,并在律师见证下写了债权债务文件,明确约定借男友款项于三年内归还的内容,若三年内二人成婚,物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经过审理不能做出赠与行为成立的裁决,并无不妥。然而在赠与行为不能认定时草率做出上诉人限期归还100万元购车款项的裁决却是极其错误和不公的。2.一审判决若生效,助长了巧取豪夺行为的蔓延,男女之间的正常恋爱行为也变得危机重重,而且在榆次这个小城市无异于造成一场公序良俗方面的社会震动。三、上诉人在本案的裁判过程中,将一直保留着对被上诉人的控诉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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