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青、苏娇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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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6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91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国辉刘向军徐雪莹 
【审理法官】黄国辉刘向军徐雪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绍青;苏娇吟 
【当事人】陈绍青苏娇吟 
【当事人-个人】陈绍青苏娇吟 
【代理律师/律所】黎益成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李钟亮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黎益成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李钟亮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黎益成李钟亮 
【代理律所】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绍青 
【被告】苏娇吟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一方面,两份借款凭证均载明:“乙方(指陈绍青)逾期后,甲方(指苏娇吟)实现债权追讨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执行费、评估费及诉讼保存费用等一切费用)将由乙方承担。陈绍青并未就此提出具体的上诉请求,依据《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实际履行管辖证明财产保全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
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及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陈绍青上诉主张,其在一审开庭前十天收到传票、开庭前三天收到管辖异议的二审民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陈绍青的该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陈绍青上诉主张,苏娇吟要求陈绍青支付律师费不合法,律师费也过高,且陈绍青并未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律师费,故陈绍青无需向苏娇吟支付律师费15000元。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两份借款凭证均载明:“乙方(指陈绍青)逾期后,甲方(指苏娇吟)实现债权追讨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执行费、评估费及诉讼保存费用等一切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另一方面,苏娇吟已举证证明其因本案纠纷实际支出律师费15000元。因此,苏娇吟要求陈绍青向其支付律师费15000元,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且未超过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指导标准,陈绍青该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陈绍青在上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主张,涉案两份借款凭证没有实际履行,且与其所欠款项不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此,本院认为,陈绍青并未就此提出具体的上诉请求,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陈绍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陈绍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7:21:46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绍青上诉请求:1.改判陈绍青不需要支付律师费15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诉讼保全费由苏娇吟承担。    综上所述,陈绍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绍青、苏娇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91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绍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娇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益成,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亮,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绍青因与被上诉人苏娇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绍青上诉请求:1.改判陈绍青不需要支付律师费15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诉讼保全费由苏娇吟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苏娇吟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苏娇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绍青向苏娇吟归还借款1478900元,包括本金130万元及截至2018年11月12日的利息;2.陈绍青向苏娇吟支付借款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陈绍青承担本案律师费15000元;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陈绍青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陈绍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娇吟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二、陈绍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娇吟偿还截至2018年11月11日的借款利息178900.45元,之后的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2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陈绍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娇吟支付律师费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96.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396.48元,由陈绍青负担;管辖异议费用100元,由陈绍青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
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及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陈绍青上诉主张,其在一审开庭前十天收到传票、开庭前三天收到管辖异议的二审民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陈绍青的该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陈绍青上诉主张,苏娇吟要求陈绍青支付律师费不合法,律师费也过高,且陈绍青并未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律师费,故陈绍青无需向苏娇吟支付律师费15000元。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两份借款凭证均载明:“乙方(指陈绍青)逾期后,甲方(指苏娇吟)实现债权追讨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执行费、评估费及诉讼保存费用等一切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另一方面,苏娇吟已举证证明其因本案纠纷实际支出律师费15000元。因此,苏娇吟要求陈绍青向其支付律师费15000元,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且未超过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指导标准,陈绍青该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陈绍青在上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主张,涉案两份借款凭证没有实际履行,且与其所欠款项不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此,本院认为,陈绍青并未就此提出具体的上诉请求,依据《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院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