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妙玲图片何艳萍、索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07 
【案件字号】(2021)苏13民终45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芳芳王晓玲葛娜 
【审理法官】刘芳芳王晓玲葛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何艳萍;索美玲 
【当事人】何艳萍索美玲 
【当事人-个人】何艳萍索美玲 
【代理律师/律所】靳彭柳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深远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靳彭柳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深远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靳彭柳王深远 
【代理律所】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何艳萍 
【被告】索美玲 
本院观点】上诉人何艳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索美玲提出撤回起诉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艳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索美玲提出撤回起诉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何艳萍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索美玲撤回起诉;    三、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1)苏1302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索美玲就涉案纠纷不得重复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索美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何艳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5:27:43 
何艳萍、索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民终45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艳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彭柳,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深远,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美玲。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艳萍因与被上诉人索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1)苏1302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2年3月7日,上诉人何艳萍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索美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艳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索美玲提出撤回起诉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何艳萍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索美玲撤回起诉;
     三、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1)苏1302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索美玲就涉案纠纷不得重复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索美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何艳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芳芳
审判员 王晓玲
审判员 葛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廉 洁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