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敏、唐晓斐等与于洁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8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54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红卫管勤莺汤佳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敏;唐晓斐;陈滢楚;于洁颖
【当事人】吴敏唐晓斐陈滢楚于洁颖
【当事人-个人】吴敏唐晓斐陈滢楚于洁颖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吴敏;唐晓斐;陈滢楚
【被告】于洁颖
【本院观点】当事人就其主张应举证证明。
【权责关键词】鉴定意见反证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应举证证明。吴敏认为于洁颖最初向其汇款实为双方共同投资的投资款,于洁颖对此予以否认,而依据双方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亦无法证明吴敏与于洁颖存在共同投资行为,上诉人也未能就此进一步举证证明,故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借款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借款利息,一审法院对此确认并认为约定过高而予调整,并无不妥,对利息的分段计算本院亦予认同,故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吴敏、陈滢楚、唐晓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2.10元,由上诉人吴敏、陈滢楚、唐晓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2:52:35
苏妙玲图片【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敏、陈滢楚、唐晓斐系迈好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吴敏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21日间,于洁颖分别于2018年1月12日、2月5日、3月22日、3月30日、3月31日、4月23日、8月27日、8月28日、12月21
日各转账交付50,000元、50,000元、39,000元、60,000元、30,000元、20,000元、50,000元、50,000元、30,000元,合计交付379,000元给吴敏。 2018年5月8日,吴敏出具“回款证明”一张,载明收孙凤美(系于洁颖之母)120,000元,于2018年5月20日归还。2019年5月1日,吴敏、陈滢楚、唐晓斐向于洁颖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吴敏欠于洁颖490,000元,该笔欠款连带担保人为陈滢楚、唐晓斐。欠条并附有还款计划,约定吴敏按还款计划进行还款,如有违背,吴敏及连带担保人承担所有责任。 后吴敏通过其本人账户、陈滢楚账户或其丈夫吴涛账户于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共计向于洁颖账户转账426,108元、通过陈滢楚账户于2019年1月21日向案外人张丽霞账户转账50,000元、于2019年1月22日向张丽霞账户转账3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于洁颖账户收到的306,108元及2019年1月21日陈滢楚向张丽霞账户转账的50,000元,合计356,108元系吴敏对于洁颖的还款。但对2018年8月14日于洁颖账户收到的120,000元以及2019年1月22日陈滢楚向张丽霞账户转账的30,000元,双方意见不一,于洁颖认为120,000元系吴敏对于洁颖母亲孙凤美的还款,30,000元系吴敏支付给张丽霞的利息,与其无关,而吴敏、陈滢楚、唐晓斐则坚称系对于洁颖的还款。审理中,于洁颖为证明2018年8月14日陈滢楚转账给于洁颖的120,000元系吴敏对孙凤美的还款,补充提供聊天记录,吴敏的手写记录,证
明吴敏认可系争120,000元系还给孙凤美而非于洁颖。吴敏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认可其手写的记录内容。 一审法院审理中,于洁颖为证明双方曾约定月息30%,提供和吴敏的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月12日于洁颖出借第一笔借款50,000元时,吴敏允诺3月1日回款65,000元。2018年2月5日出借第二笔借款50,000元时,于洁颖问“30%对吧”,吴敏回复“是啊”,并表示3月1日回款130,000元,于洁颖认为该回复即表示吴敏同意支付利息30,000元。且吴敏出具的欠条中,本息金额达490,000元,可证明吴敏确认有利息。吴敏对上述内容不持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可反证双方为投资关系,而非借款,约定的是利润,而非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中,因吴敏称欠条上的“陈滢楚、唐晓斐”签名均系其代签,且陈滢楚和唐晓斐否认在欠条上署名。2020年6月15日,于洁颖申请对欠条落款“欠款人签字”处的“陈滢楚”签名和“唐晓斐”签名是否陈滢楚、唐晓斐本人所签进行笔迹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了司法鉴定。2020年7月22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一)检材上需检的“陈滢楚”签名是陈滢楚所写。(二)检材上需检的“唐晓斐”签名是唐晓斐所写。于洁颖为此预付鉴定费3,95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和吴敏的自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
【二审上诉人诉称】吴敏、陈滢楚、唐晓斐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于洁颖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于洁颖最初向其交付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0元为双方共同做生意的投资款,用于吴敏开办公司进货的流动资金,未约定过利息,只是承诺给于洁颖投资回报。之后在于洁颖的要求下吴敏向于洁颖出具了金额为490,000元的欠条,但其中是包含投资回报的,且该金额远超过吴敏未归还的本金。由此,双方并未约定过借款利息,现吴敏愿意按LPR的四倍计算利息给于洁颖作为补偿。 综上所述,吴敏、陈滢楚、唐晓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吴敏、唐晓斐等与于洁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2民终54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敏。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晓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滢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系陈滢楚所在单位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洁颖。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敏、唐晓斐、陈滢楚因与被上诉人于洁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6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敏、陈滢楚、唐晓斐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于洁颖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于洁颖最初向其交付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0元为双方共同做生意的投资款,用于吴敏开办公司进货的流动资金,未约定过利息,只是承诺给于洁颖投资回报。之后在于洁颖的要求下吴敏向于洁颖出具了金额为490,0
00元的欠条,但其中是包含投资回报的,且该金额远超过吴敏未归还的本金。由此,双方并未约定过借款利息,现吴敏愿意按LPR的四倍计算利息给于洁颖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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