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妙妃与陈晓、梁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2 
【案件字号】(2019)琼96民终19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艳萍陈小燕林敏 
【审理法官】卢艳萍陈小燕林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妙妃;陈晓;梁培 
【当事人】王妙妃陈晓梁培 
【当事人-个人】王妙妃陈晓梁培 
【代理律师/律所】陈诤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陈松松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李昭山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 
苏妙玲图片【代理律师/律所】陈诤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陈松松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李昭山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诤陈松松李昭山 
【代理律所】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妙妃 
【被告】陈晓;梁培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妙妃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与梁培离婚的事实,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梁培是否已偿还陈晓170000元;2.王妙妃是否应与梁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3.王妙妃及梁培是否应向陈晓赔付律师服务费45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王妙妃提交了(2018)琼900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王妙妃与梁培已离婚。被上诉人陈晓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内容认可。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妙妃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与梁培离婚的事实,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梁培是否已偿还陈晓170000元;2.王妙妃是否应与梁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3.王妙妃及梁培是否应向陈晓赔付律师服务费4500元。    关于梁培是否已偿还陈晓170000元的问题。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来看,王妙妃在一审中抗辩梁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20000元利息共计170000元的主张,并提供了与案外人林某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但仅凭该证据无法确认还款数额。在一审法院对林某作出的调查笔录中,林某仅认可梁培向其转账155000元,其中155000元中的105000元是归还陈晓的其他借款,剩余50000元是归还该笔借款。案外人林某的陈述与陈晓的诉讼请求及一、二审中的庭审陈述一致,可相互印证,而梁培作为借款人未出庭对此提出抗辩,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因此,根据证据优势原则,王妙妃抗辩梁培已偿还陈晓170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妙妃是否应与梁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王妙妃在与梁培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借条》上签名,可见其对梁培的借款情况是清楚的,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借款债务属于梁培、王妙妃的夫妻共同债务并判令王妙妃与梁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王妙妃及梁培是否应向陈晓赔付律师服务费4500元的问题。《借条》载明:“如到期未还清借款,我愿承担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虽然“"部分未写明主体,但综合《借条》
载明的系梁培、王妙妃向陈晓借款的内容,一审法院认定梁培、王妙妃应向陈晓赔付律师费,并无不当。陈晓在本案中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为此支付了律师服务费4500元,其主张赔付律师服务费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妙妃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68元,由上诉人王妙妃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9:51: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梁培在琼海市××镇租赁杨居旺铺开办琼海钰林名典古典家具店,同时在琼海市长坡镇租赁土地创办琼海钰林名典古典家具厂。2018年5月20日,梁培和王妙妃以木材生意周转之需向陈晓借款300000元,陈晓通过林某账户向梁培转入300000元,梁培和王妙妃向陈晓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明确记载借款人梁培、王妙妃已收到出借人陈晓通过林某以银行转账形式出借的300000元整,借期1个月即自2018年5月20
日至2018年6月19日,月利率2%;如到期未还清借款,借款人愿意承担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借款期限届满后,王妙妃、梁培未偿还借款,陈晓多次催款未果。为此,陈晓于2018年8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王妙妃、梁培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梁培未提出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陈晓于2018年11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王妙妃所有的位于琼海市××镇房进行查封,并以担保人叶燕容名下位于琼海市××镇房屋进行担保。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琼9002民初243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分别查封了王妙妃和财产保全担保人叶燕容名下的房屋。陈晓在本案中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为此支付了律师服务费4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梁培和王妙妃以木材生意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晓借款300000元,该事实有梁培和王妙妃出具的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证据充分,足以认定。陈晓与梁培、王妙妃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债权应受法律保护,陈晓作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借款,梁培、王妙妃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6月19日,梁培和王妙妃未按照约定期限向陈晓全额还清借款,仅偿还了50000元,尚欠陈晓250000元,其违约行为损害了陈晓的
合法权益。陈晓请求王妙妃、梁培共同偿还借款2500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王妙妃主张已经向陈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70000元的事实,举不出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陈晓主张王妙妃、梁培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欠款利息,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双方借条中约定如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陈晓在本案中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为此支付了律师服务费4500元,故陈晓主张王妙妃、梁培赔偿此笔费用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王妙妃以陈晓不属于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情形,不同意赔付律师服务费的辩解理由不当,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陈晓请求判令王妙妃、梁培偿还欠款250000元
及利息(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并赔偿律师服务费45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梁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梁培、王妙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晓偿还借款250000元,并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梁培、王妙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晓赔付律师服务费4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8元、诉讼保全费1843元,由梁培、王妙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