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飞飞、蒋淑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6
【案件字号】(2022)苏04民终12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苏妙玲图片【审理法官】黄磊翟翔龙海阳
【审理法官】黄磊翟翔龙海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颜飞飞;蒋淑琳;潘虎
【当事人】颜飞飞蒋淑琳潘虎
【当事人-个人】颜飞飞蒋淑琳潘虎
【代理律师/律所】邱团武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邱团武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邱团武
【代理律所】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颜飞飞
【被告】蒋淑琳;潘虎
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代理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诉人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其自行计算的“依据还款计划表本息计算表”,以证明其上诉主张。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有足够的时间提供整理资料,这是一审本应存在的证据,不应作为新证据。 被上诉人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颜飞飞于2020年7月13日和被上诉人潘虎就此前向潘虎、蒋淑琳夫妇所借款项进行结算后,出具了还款计划,并承诺于2020年9月30日全部还完本息金额1200000元。上诉人上诉称案涉欠条及还款计划,系其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出具的还款计划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并无证据
证明双方的结算金额存在超过法律规定利率标准的情形,扣除上诉人出具还款计划后,又归还给被上诉人的52万元,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归还68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颜飞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3:44: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潘虎、蒋淑琳系夫妻关系。颜飞飞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2019年1月27日、2019年7月11日向蒋淑琳、潘虎出具金额为700000元、1100000元、450000元的借条。又于2020年7月13日向潘虎出具欠条1份,就三张借条进行结算,确认本息合计尚欠1241000元,并在该欠条背面承诺在2020年9月30日以本息1200000元进行还款。 一审法院还查明,蒋淑琳、潘虎共计向颜飞飞出借2250000元,颜飞飞出具1200000元的还款计划后,共向蒋淑琳、潘虎归还520000元。颜飞飞提供转账还款记录,金额总计为1256150元。颜飞飞还称1100000元的借款,在蒋淑琳、潘虎交付后就由颜飞飞取
款100000元给了案外人沈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蒋淑琳、潘虎提供的借条、欠条及还款计划,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颜飞飞应当在借款到期后予以归还。关于还款金额,双方存在多笔借款、还款,但借款总金额2250000元双方并无异议,颜飞飞提供的转账还款凭证仅为1256150元,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结算金额存在超过法律规定利率标准的情形,故对还款计划的效力予以认可。潘虎与颜飞飞结算后,双方均认可已经归还520000元,故对剩余本息680000元予以确认。因双方的借条中均未约定利息,且结算时已经包含了利息的结算,故对蒋淑琳、潘虎提出680000元再次计算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蒋淑琳、潘虎系夫妻关系,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借款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颜飞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淑琳、潘虎归还借款本息680000元。二、驳回蒋淑琳、潘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
由颜飞飞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颜飞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累计向上诉人借款2250000元,且上诉人提供了2346300元的转账记录,但一审判决将上诉人归还的金额认定为1256150元,属认定事实不清。已有多组证据证明实际借款金额为100万元,但一审法院对此未进行审理,仅以未提供证据为由错误认定借款金额为110万元。上诉人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针对被上诉人提出的38万元和50万元二笔转账表示质疑,但一审法院未经核实迳行作出判决。综上,一审判决未查明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颜飞飞、蒋淑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4民终12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飞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翼,常州市天宁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淑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团武,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团武,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颜飞飞因与被上诉人蒋淑琳、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颜飞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累计向上诉人借款2250000元,且上诉人提供了2346300元的转账记录,但一审判决将上诉人归还的金额认定为1256150元,属认定事实不清。已有多组证据证明实际借款金额为100万元,
但一审法院对此未进行审理,仅以未提供证据为由错误认定借款金额为110万元。上诉人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针对被上诉人提出的38万元和50万元二笔转账表示质疑,但一审法院未经核实迳行作出判决。综上,一审判决未查明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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