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婷婷、黄德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58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祥彪洪颍雅郑励 
【审理法官】黄祥彪洪颍雅郑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苏婷婷;黄德洁;谢锦胜 
【当事人】苏婷婷黄德洁谢锦胜 
【当事人-个人】苏婷婷黄德洁谢锦胜 
【代理律师/律所】陈凯腾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陈腾育福建爵名律师事务所;康琼红福建爵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凯腾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陈腾育福建爵名律师事务所康琼红福建爵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凯腾陈腾育康琼红 
【代理律所】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福建爵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苏婷婷 
【被告】黄德洁;谢锦胜 
【本院观点】本案债务发生在谢锦胜与苏婷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谢锦胜系因生意经营需要发生本案借款,苏婷婷虽未在借条中签名但结合苏婷婷在2016年7月3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一系列的还款行为来看其对涉案借款和利息约定是知晓和认可的并且已经实际进行了偿还。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债务发生在谢锦胜与苏婷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谢锦胜系因生意经营需要发生本案借款,苏婷婷虽未在借条中签名但结合苏婷婷在2016年7月3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一系列的还款行为来看其对涉案借款和利息约定是知晓和认可的并且已经实际进行了偿还。苏婷婷的上述行为证明其有自愿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并对本案债务构
成事后追认。一审法院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规定认定本案债务为谢锦胜、苏婷婷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苏婷婷主张其仅是帮助谢锦胜还款,并未追认该借款为共同债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苏婷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1元,由苏婷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1:30: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谢锦胜与苏婷婷于2012年9月10日登记结婚,现为夫妻关系。谢锦胜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黄德洁的母亲颜素真借款10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8%。借款后,苏婷婷多次支付借款利息及偿还部分本金。2019年3月1日,双方经核算,谢锦胜已偿还本金31万元,并付清2019年3月1日之前的利息,双方确认无误后,2019年3月1日颜素
真将谢锦胜尚欠69万元本金及约定利息的债权转让给黄德洁,并告知谢锦胜。2019年3月1日谢锦胜向黄德洁出具借条一份,确认谢锦胜向黄德洁借款69万元,月利率1.8%,约定:每月1日支付利息,借款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逾期还款按月利率2%计息,如违约债权人实现债权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后谢锦胜、苏婷婷支付利息合计2242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黄德洁多次催讨,谢锦胜、苏婷婷仍未偿还本息。2020年6月1日黄德洁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审理中,黄德洁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裁定:冻结谢锦胜、苏婷婷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查封苏婷婷名下车牌号闽D0××××小车一部。黄德洁缴交了财产保全费用492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颜素真将其对谢锦胜的69万元借款及约定利息债权转让给黄德洁,并将转让事宜通知谢锦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颜素真与黄德洁的债权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后,谢锦胜向黄德洁出具借条一份,对借款金额、借款利息进行确认,并对借款期限、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承担进行约定,该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谢锦胜应按借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谢锦胜尚欠黄德洁借款本金69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还,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期满后,黄德洁有权要求谢锦胜立即返还借款,故黄德洁请求谢锦胜立即返还借款本金69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约定借款期间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8%、借款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逾期付款利率2%,黄德洁请求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2020年2月28日;自2020年2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符合事实部分予以支持,即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2020年2月28日;自2020年2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已支付利息22420元应予抵扣)];黄德洁请求谢锦胜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仅提供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一份,未能提供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其实际支付律师费用,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谢锦胜与苏婷婷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谢锦胜与苏婷婷夫妻存续期间,谢锦胜向黄德洁的母亲颜素真借款后,苏婷婷多次支付借款利息并偿还了部分本金,且在颜素真将剩余债权转让给黄德洁后,苏婷婷仍向黄德洁支付本案债务的利息,可见苏婷婷对谢锦胜的本案债务是知晓,并认可的,可推定苏婷婷、谢锦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苏婷婷、谢锦胜夫妻共同债务。黄
德洁请求苏婷婷共同偿还本案借款本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借条中,谢锦胜与黄德洁对逾期付款利率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谢锦胜辩解是加重债务人的约定是无效的,依法无据。谢锦胜辩解,本案是个人借款,不是共同债务,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苏婷婷辩解,其帮助丈夫谢锦胜还款,但不代表苏婷婷追认该借款为共同债务,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谢锦胜与苏婷婷的其它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谢锦胜、苏婷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黄德洁借款本金6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按月利率1.8%计算(已支付利息22420元应予抵扣);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黄德洁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31元,减半收取6265.5元,由谢锦胜、苏婷婷共同负担6158元、黄德洁负担107.5元,案件保全费用4920元由谢锦胜、苏婷婷共同负担(鉴于费用黄德洁已缴交,谢锦胜、苏婷婷应向黄德洁直接支付)。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苏婷婷上诉请求:改判苏婷婷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苏婷婷多次协助丈夫谢锦胜还款推定其与谢锦胜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事后追认借款并判决共同还款是错误的。理由如下:一、苏婷婷曾帮助丈夫还款,但不代表其追认该借款为共同债务,苏婷婷对于事后是否追认已经明确表态不追认;二、苏婷婷与谢锦胜于2012年结婚,2013年谢锦胜即向颜素真高利借款百万元,苏婷婷并不知情,直到2016年7月谢锦胜因还不起利息才向苏婷婷披露借款,苏婷婷因夫妻情谊代为偿还部分借款,但协助还款并不代表债务加入或债务负担;三、黄德洁知晓苏婷婷不予追认的态度,所以债权转让通知及协议均没有苏婷婷的签名确认。黄德洁在上向谢锦胜催讨强调“你老婆汇5000,你还欠我69520”;四、本案非夫妻共同债务,诉争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基于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改判苏婷婷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苏婷婷、黄德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民终5839号苏妙玲图片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腾,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育,福建爵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琼红,福建爵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锦胜。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婷婷因与被上诉人黄德洁及原审被告谢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
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