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爱客思酒店、于嘉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佟亚丽再婚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9 
【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15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林吴红娜秦长虹 
【审理法官】罗林吴红娜秦长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铁东区爱客思酒店;于嘉馨 
【当事人】铁东区爱客思酒店于嘉馨 
【当事人-个人】于嘉馨 
【当事人-公司】铁东区爱客思酒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铁东区爱客思酒店 
【被告】于嘉馨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于嘉馨于2018年7月入职爱客思酒店,至2019年9月10日从该酒店离职,爱客思酒店在此期间内未与于嘉馨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0月22日于嘉馨以爱客思酒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鞍山市铁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爱客思酒店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于嘉馨签订劳动合同,于嘉馨申请仲裁时主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上诉人主张于嘉馨每月基本工资为1850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铁东区爱客思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铁东区爱客思酒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3:36: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嘉馨于2018年7月入职爱客思酒店,至2019年9月10日从该酒店离职,爱客思酒店在此期间内未与于嘉馨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于嘉馨从该酒店实领工资28132元。于嘉馨以爱客思酒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9年10月22日向鞍山市铁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爱客思酒店以于嘉馨工作失误、无故离职问题于2019年11月15日向该委申请仲裁。该委2020年1月10日作出鞍东劳人仲字(2019)第381-1号、第381-2号仲裁裁决书,对双方各自的仲裁申诉予以驳回,并向双方送达了仲裁裁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对各自的诉讼请求有无依据。对于于嘉馨的诉讼请求,其在本案中主张爱客思酒店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给付其11个月工资
共计35651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爱客思酒店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于嘉馨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于嘉馨据此主张支付二倍的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其已在申请仲裁时提出此项请求,数额应为28132元,予以确认。对于爱思客酒店的诉讼请求,其主张有:于嘉馨导致冒房造成酒店当天直接经济损失1508元;无视酒店规章制度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私自离岗店长临时加班替补,付加班工资2775元。一、爱思客酒店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冒房造成损失数额,因此,此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二、第二项情况数额不明确,酒店自述为间接损失,且就此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损失存在及数额,因此,此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三、爱思客酒店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于嘉馨私自离岗和确切时间,也无法证明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此主张也无事实依据。因此,对爱客思酒店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铁东区爱客思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于嘉馨二倍的工资28132元;二、驳回于嘉馨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铁东区爱客思酒店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嘉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铁东区爱客思酒店负担8元,由于嘉馨负担2元;铁东区爱客思酒店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铁东区爱客思酒店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铁东区爱客思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给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数额为28132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被上诉人在申请仲裁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要求上诉人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要求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己在申请仲裁时提出要求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是错误的。第二、被上诉人于2018年7月20日到2019年9月10日在答辩人处工作,职位是前台,每月基本工资为1850元。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数额为28132元计算不正确。第三、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2日申请仲裁,其要求上诉人支付2018年7月至9月三个月的双倍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铁东区爱客思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铁东区爱客思酒店、于嘉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3民终15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铁东区爱客思酒店,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某某站前街某某所在层为13-19。
     经营者:吕德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于嘉馨。
审理经过     上诉人铁东区爱客思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于嘉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
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