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亚婷、宋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0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41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泉于敏杨蕊 
【审理法官】王泉于敏杨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修亚婷;宋永超;栾和坤 
【当事人】修亚婷宋永超栾和坤 
【当事人-个人】修亚婷宋永超栾和坤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修亚婷;宋永超 
【被告】栾和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修亚婷、宋永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5:41:02 
修亚婷、宋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民终41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修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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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永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栾和坤。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修亚婷、宋永超因与被上诉人栾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6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修亚婷、宋永超在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交费通知后七日内没有
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修亚婷、宋永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泉
审判员  于敏
审判员  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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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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