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许楠楠等与许丽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7 
【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13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秦国渠史善军汪佩建 
【审理法官】秦国渠史善军汪佩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佟某;许楠楠;许思佳;许丽华 
【当事人】佟某许楠楠许思佳许丽华 
【当事人-个人】佟某许楠楠许思佳许丽华 
【代理律师/律所】梁波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孙远强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波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孙远强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波孙远强 
【代理律所】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许楠楠;许思佳 
【被告】许丽华 
【本院观点】因二审出现新情况,应发回重审。 
佟亚丽再婚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情况,应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4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5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20:45:59 
佟某、许楠楠等与许丽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13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楠楠。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
     法定代理人:佟某(与许思佳系母女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波,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远强,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佟某、许楠楠、许思佳因与被上诉人许丽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4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情况,应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4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秦国渠
审判员  史善军
审判员  汪佩建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马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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