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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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按照
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工资标准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部门)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所列相应情况的。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六)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所列相应情况的。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优秀的机关,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二十确定。
    第十二条 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差(不合格)的机关,其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按百分之十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分类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