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制度奖优罚劣、激励先进的作用,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公务员管理机关中的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上述机关领导成员(指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学,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学,是指学习态度、学风学识。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六条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或专项工作任务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
    平时考核由机关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进行。由被考核人在工作纪实的基础上,进行阶段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主管领导结合被考核人岗位职责,对其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予以审核评价。
    第七条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在每年年底或者第二年年初进行。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八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勘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缋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九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公务员工资标准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
    (四)基本能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一定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
    第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前五名的机关,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及
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后五名的机关或本年度受到通报批评的机关,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