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其他行政管理
高中日记【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粤04行终2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文陈伟黄莎莎
【审理法官】唐文陈伟黄莎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甘肃 旅游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梁九仔
【当事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梁九仔
【当事人-个人】梁九仔
人生若只如初见的意思【当事人-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蒙日伟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游艳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李海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柳双双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蒙日伟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游艳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李海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柳双双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蒙日伟游艳李海霞柳双双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被告】梁九仔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一、维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行初66号行政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行初66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 三、撤销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关于梁九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第三项内容; 四、责令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对被上诉人梁九仔于2019年9月6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人民币50元,均由被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和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5:21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与梁九仔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04行终2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谢联辉,局长。
应诉负责人:江山,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王鲁,该局工作人员。
三星 烧屏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日伟,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齐英,区长。
应诉负责人:陆尧,副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婷,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艳,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九仔。
小小彬的妈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双双,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香洲区更新局)、珠海市香洲区人
琵琶行赏析民政府(以下简称香洲区政府)与被上诉人梁九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行初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2019年9月6日,梁九仔通过EMS邮寄方式向香洲区更新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香洲区更新局申请公开:香洲区南屏镇东桥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审核通过后的更新单元规划、该项目更新实施主体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实施监管协议》及该项目的改造方案。2019年9月7日,香洲区更新局收到上述申请。
2019年11月11日,珠海市绿景东桥投资有限公司向香洲区更新局作出《关于公开东桥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回复意见》,认为该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政府对其实施东桥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各项监管规定,其中涉及其对该项目的具体分期实施计划、资金投入、资金筹措、保证金的具体缴纳方式等商业秘密,涉及其实施东桥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经济利益,属于保密的经营信息,不宜为公众所知悉,公开后可能使其合法权益受损,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其不同意公开。
2019年11月12日,香洲区更新局作出《关于梁九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回复梁九仔:一、东桥旧村改造项目更新单元规划目前正由我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待审核完成后,我局将在珠海特区报及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请留意关注;二、东桥旧村改造项目改造方案需要结合经批复的更新单元规划进行编制,尚未到审核阶段;三、经我局征询珠海市绿景东桥投资有限公司意见,该公司认为协议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我局对监管协议予以公开,因此,我局决定不予提供。
梁九仔对上述回复不服,于2019年11月26日向香洲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香洲区政府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珠香府行复字〔2019〕28号),认为香洲区更新局对梁九仔的回复理由充分,但超过法定期限答复,程序违法,确认香洲区更新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梁九仔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原告诉称 梁九仔的一审诉讼请求:1.撤销香洲区更新局作出的《关于梁九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并判决香洲区更新局对梁九仔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2.撤销香洲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珠香府行复字〔2019〕28号);3.本案诉讼费由香洲区更新局和香洲区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判案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梁九仔申请公开的《实施监管协议》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可否不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该规定旨在避免因特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同时,应当明确,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虽进行严格限制,但并没有完全排除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
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基于上述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并非只要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就一概不予公开,而是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征求第三方意见并考量公共利益影响。本案中,香洲区更新局虽主张涉案《实施监管协议》涉及商业秘密,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材料属于商业秘密,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材料属于商业秘密。香洲区更新局对梁九仔申请的涉案《实施监管协议》,仅依据珠海市绿景东桥投资有限公司的意见作出依法不能公开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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