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
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
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
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按规定应选择受托支付方式的,合同签订时借款人已确定交易对象及收款账户信息的,即在借款合同中填写清楚贷款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交易合同等)。
按规定应选择受托支付方式的,如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合同签订后暂
不发放贷款,待交易对象确定时,由借款人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经办行递交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客户经理与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单笔用款的资金支付。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单笔用款时,应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用款的,应填写借款人放款账户;按规定及合同约定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用款的,借款人填写交易对象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交易证明材料,由经营行履行单笔用信审批后按规定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操作中支付管理岗打印放款凭证、完善手续后交给会计记账员,记账员在ABIS系统将贷款资金贷记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按约定用途自主支付。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要求借款人保留用途证明材料,定期向农业银行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关于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
本次修订新增关于收入偿债比例控制的要求。考虑到经营类个贷业务还款收入依赖于经营项目的运营情况,收入情况不易准确计量和估算,暂不对经营类个贷业务收入偿债比例控制做明确要求。对消费类个贷业务,则要求各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平均水平确定一个合理的收入偿债控制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收入的85%(含),外部监管有其他规定的执行其规定。办法中提出的“外部监管有其他规定”是指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中对收入偿债比例的相关规定,即“应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农业银行小额贷款),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三)关于授信的规定。
个贷业务原则上均应授信,对借款人仅申请办理单笔贷款业务、不需多次循环用信的,审批办理单笔业务视同新增等额授信。办法中循环类个贷业务是指借款人同农业银行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后,可在合同约定额度内多次用款的个贷业务。办法中仅例举综合授信、房抵贷等几种产品,没有列出所有循环类产品,凡是采取《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方式办理的个贷业务,都属于循环类业务。
授信额度核定主要根据借款人能够提供的担保,结合其收入等还款能力情况综合确定。额度包括对借款人按照抵质押、保证和信用方式分别核定的额度之和,即借款人授信额度=抵质押授信额度+保证授信额度+信用授信额度。关于授信额度核定,本办法仅给出上述原则性规定,额度核定的具体细节(如抵质押率、保证人条件和保证担保额度以及信用授信额度的核定等)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确定。
(四)关于贷款资金用途监测与核查。
本次修订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的要求在第八章贷后管理中对贷款资金用途监测与核查进行了细化,区分自主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方式,规定了不同的要求。
(五)关于风险限额管理。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关于风险限额管理的规定,要求“个贷业务应按区域、产品、客户等维度实行风险限额管理”。办法中仅给出原则性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要求,由各行在实施中具体落实。各行应通过业务品种准入、差别转授权、客户政策等手段,按区域、产品、客户等维度对个人贷款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六)关于保证担保贷款的办理。
为确保保证担保、保证人情况的真实性,降低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规定,增加了对保证担保方式的个贷业务办理的要求,即“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七)关于贷后检查的频次要求。
本次修订对个贷业务贷后检查的频次要求进行了调整:对分期还款方式个贷业务实行逾期催收,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及处于诉讼程序中的不良个贷业务不要求固定检查频次,对其他个贷业务的贷后检查频次则根据经营行该个贷产品的风险情况确定,以经营行为单位、近三年新增贷款不良率超过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一级分行确定)的个贷业务产品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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