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富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9 
【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5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单卫东黄叶青张帆 
【审理法官】单卫东黄叶青张帆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富祥;陈万全;倪继国;叶吉奇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富祥陈万全倪继国叶吉奇 
【当事人-个人】高富祥陈万全倪继国叶吉奇 
【当事人-公司】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沈春丰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胡元长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夏添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金光辉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春丰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胡元长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夏添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金光辉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 
农业银行小额贷款【代理律师】沈春丰胡元长夏添金光辉 
【代理律所】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高富祥;陈万全;倪继国;叶吉奇 
【本院观点】一方面,讼争借据由倪继国、陈万全出具,信融小贷未在讼争借据上签章。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方面,讼争借据由倪继国、陈万全出具,信融小贷未在讼争借据上签章。另一方面,讼争款项汇入叶吉奇账户,而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查明:韩礼钧指使倪继国将总计8.46亿元资金出借的利息收入存入由其和倪继国控制的叶吉奇尾号为8318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由韩礼钧私自决定使用,由倪继国具体操作资金划转,将利息收入用于韩礼钧个人购房、炒股、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上虞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私自支付信融小贷管理层部分人员的奖金等。该判决进
一步认为,叶吉奇尾号为8318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是挪用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使用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韩礼钧、倪继国控制、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是其谋取个人利益的体现。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的上述内容可以明确,叶吉奇尾号为8318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由韩礼钧、倪继国控制、使用,并非信融小贷掌控;韩礼钧、倪继国控制、使用该账户中的资金是谋取个人利益,并非为信融小贷利益。一审判决认定实际借款人为信融小贷,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4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20:24:49 
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富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终5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西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坚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丰,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富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长,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添,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万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辉,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继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吉奇。
审理经过     上诉人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小贷)因与被上诉人高富祥、陈万全、倪继国、叶吉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4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方面,讼争借据由倪继国、陈万全出具,信融小贷未在讼争借据上签章。另一方面,讼争款项汇入叶吉奇账户,而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查明:韩礼钧指使倪继国将总计8.46亿元资金出借的利息收入存入由其和倪继国控制的叶吉奇尾号为8318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由韩礼钧私自决定使用,由倪继国具体操作资金划转,将利息收入用于韩礼钧个人购房、炒股、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上虞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私自支付信融小贷管理层部分人员的奖金等。该判决进一步认为,叶吉奇尾号为8318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是挪用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使用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韩礼钧、倪继国控制、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是其谋取个人利益的体现。
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的上述内容可以明确,叶吉奇尾号为8318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由韩礼钧、倪继国控制、使用,并非信融小贷掌控;韩礼钧、倪继国控制、使用该账户中的资金是谋取个人利益,并非为信融小贷利益。一审判决认定实际借款人为信融小贷,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4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单卫东
审判员  黄叶青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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