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惠农卡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穗惠农卡(以下简称“惠农卡”)业务管理,规范惠农卡业务操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惠农卡是中国农业银行面向农户发行的银联标准借记卡产品,它除具有金穗借记卡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金融功能外,还向持卡人提供农户小额贷款载体、财政补贴代理等特服务功能,并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务收费减免优惠。
第三条  惠农卡卡号标识为“622841”,采用平面印刷方式,卡面印有“金穗惠农卡”字样。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机构。农业银行小额贷款
第二章服务功能
第五条  惠农卡具有金穗借记卡的基本金融功能,同时可向持卡人提供交易明细折(对账折)、农户小额贷款载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农村公用事业代收付、财政补贴代理等多种特服务功能。
第六条  交易明细折功能是农业银行为满足持卡人直观了解惠农卡账务变动情况而提供的账务核对服务,交易明细折不具备金融交易功能。
发卡网点根据主卡持卡人申请配发交易明细折,持卡人可持交易明细折到农业银行网点或通过具有存折补登功能的自助机具打印卡账户交易明细和余额。
第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载体功能是农业银行以惠农卡为载体,通过网点或自助渠道为持卡人提供农户小额贷款放款、使用、还款等服务功能,实现农户小额贷款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还。
惠农卡持卡人借款时,农户小额贷款按约定比例分别转入惠农卡卡账户和农户小额贷款放款专用子账户。农户小额贷款放款专用子账户的资金仅限于在省内指定的特约商户使用和用于归还农户小额贷款。
第八条  新农合服务是农业银行与新农合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惠农卡为持卡人提供合作医疗身份识别、合作医疗费和就诊款项缴纳、医疗补偿代发等服务功能。
第九条  新农保服务是农业银行与社保机构签订协议,通过惠农卡实现保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等服务功能。
第十条  农村公用事业代收付服务是农业银行与公用事业单位签订代理协议,通过惠农卡为持卡人提供水、电、气、通讯等代收付的服务功能。
农村公用事业代收付业务采用批量代扣和单独缴纳两种方式,其中单独缴纳可通过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机具等多种渠道来完成。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代理服务是农业银行与财政部门签订代理协议,以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持卡人为服务对象,通过惠农卡直接将财政补贴款项发放到持卡人的服务功能。
第三章申请、发卡及销卡
第十二条  惠农卡以农户为服务对象,设主卡和附属卡。主附卡采用不同卡面,附属卡不能升级为主卡。
第十三条  农户中家庭成员每人只能申领一张惠农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家庭成员申请附属卡,并可根据需要对附属卡支付的渠道、金额和次数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  农户申领惠农卡时应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年龄未满16周岁的,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惠农卡账户,出具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惠农卡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户口簿。
在新农合、新农保等农村公用事业代理项目中,农业银行受理网点无需验证申请人户口簿。如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受理网点可将其提供的户口簿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受理。
第十五条  主卡申请流程:
惠农卡主卡申请采用批量申请为主和单独申请为辅两种模式。
(一)批量申请时,村委会等由发卡行认定的政府组织或机构(简称合作机构)应组织申请人应填写金穗借记卡批量申请表,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认,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同提交给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受理网点应按规定留存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申请表。
对因新农合、新农保等农村公用事业应用需要批量申请时,应由相关合作机构根据合作协议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在申请资料汇总清单上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交当地农业银行网点。受理网点可根据资料汇总清单进行批量开卡,无需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二)单独申请时,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当地农行网点填写金穗惠农卡申请表,直接申请办理。对于无法通过户口簿确认申请人农户身份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合作机构对其身份证明的介绍信。
第十六条  附属卡申请流程
惠农卡主卡持卡人为家庭其他成员申请附属卡时,应到当地农行网点填写金穗惠农卡申请表,并提供本人和附属卡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七条  受理网点在受理申请业务时,应对以下要素进行审核:
(一)申请资料和申请表填写要素是否齐全;
(二)申请人身份是否属于农户范畴;
(三)主附卡持卡人是否为同一家庭成员;
(四)借记卡开卡时需审核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  网点经办人员在进行惠农卡开卡处理时,应做好持卡人的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将持卡人信息完整录入系统。
第十九条  发卡流程:
(一)受理网点批量开卡后,将完成开卡的卡片及卡号清单交合作机构签收,合作机构接到卡片和卡号清单后将卡片发给申领人签收,受理网点应及时从合作机构收回申领人签收完毕的卡号清单。持卡人领卡后应及时持惠农卡和居民身份证到当地农业银行网点或通过农业银行指定自助渠道办理卡片改密激活,受理网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柜台延伸等方式向持卡人提供上门业务服务,惠农卡激活后即可正常使用。
受理网点批量开卡后也可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当地农业银行网点直接领卡并改密激活。
(二)具备密码封打印设备和条件的农业银行可采用“随机密码”方式批量开卡并打印密码封,持卡人收到密码封后可直接凭密码封内密码使用惠农卡。
(三)对于单独申请办卡(包括申请附属卡)的,申请人在柜台设置密码后即可正常使用惠农卡。
持卡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卡的,按照金穗借记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惠农卡主卡在以其为载体的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得办理销卡。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惠农卡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解释和业务指导,其它各级行的银行卡部门负责惠农卡的发行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行农户金融部负责以惠农卡为发放载体的农户小额贷款规章制度制定和业务指导,其它各级行的农户金融部门负责农户小额贷款的审查、审批、发放、管理、收回等。
第二十三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惠农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管理,其它各级行的会计部门负
责与惠农卡业务有关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惠农卡的其它特服务由总行机构业务部、托管业务部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实施条线管理。
第五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五条  惠农卡的支付密码是持卡人办理业务时系统对其进行身份确认的重要依据。为提高密码的安全性,系统不支持持卡人将惠农卡密码设置为6个0-9、123456、持卡人生日、身份证后六位等简单密码。
第二十六条  采用“缺省密码”(即6个“1”)方式批量开出的惠农卡必须经持卡人改密激活后才能进行交易,受理网点无论采用柜台还是机具等方式为持卡人办理卡片激活,网点工作人员都必须当面审核持卡人的居民身份证,以确认激活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二十七条  采用“随机密码”方式批量开出的惠农卡必须打印密码封,且保证持卡人收到密码封前密码封完整无残缺。
第二十八条  惠农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卡手续。网点在受理惠农卡补卡业务时,须验证持卡人居民身份证、惠农卡支付密码和挂失申请书回执,以确认补卡人为持卡人本人。
第二十九条  惠农卡损坏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网点在受理惠农卡换卡业务时,须验证持卡人居民身份证和惠农卡支付密码,以确认换卡人为持卡人本人。
第三十条  在新农合、新农保等农村公用事业代理中,无居民身份证的持卡人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惠农卡业务时需验证证件的,受理网点在确认其为持卡人本人的前提下,可将户口簿作为有效证件查验留存。
第三十一条  发卡行在批量开卡卡片和资料交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交接制度,规范各项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应加强对惠农卡特约商户资信调查、准入审批和交易监控的管理,有效防范农户小额贷款资金被挪用等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在发放惠农卡时应为每张主卡配发一份用卡指南,指导持卡人妥善保管
好自己的卡片、密码和身份证件等重要资料和信息,增强其安全保密意识
第六章金融服务收费
第三十四条  农业银行对惠农卡主卡的金融服务收费实施以下优惠:
(一)免收惠农卡账户小额账户服务费;
(二)免收惠农卡和交易明细折的工本费(包括换卡和补卡)
(三)减半收取或全免惠农卡年费。(减免幅度由各一级分行确定)
惠农卡附属卡不享受以上优惠措施。
第三十五条  惠农卡享有农民工银行卡特服务功能,在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服务的农村信用社和邮储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按照人民银行农民工银行卡特服务的收费标准实施交易手续费优惠。
第三十六条  惠农卡主卡收费优惠有效期为五年,超过优惠期,系统自动停止对持卡人的各项金融服务收费优惠。
持卡人如需继续申请收费优惠的,可持惠农卡、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发卡行指定网点进行身份确认,对于符合惠农卡发卡条件的受理网点应即时开通惠农卡的收费优惠功能。
第三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条内容外,受理网点对其它各项金融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市场调节价金融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的相关术语解释:
(一)农户:指具有农业户口,或居住在取消二元户口制地区农村,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户。
(二)家庭成员:指同在一户口簿上登记的居民。
(三)农户小额贷款放款专用子账户:指在惠农卡内设立的专门用于存放农户小额贷款的子账户,该账户为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在开卡时由系统自动生成,账户序号固定为“01”。农户小额贷款放款专用子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指定特约商户消费或归还农户小额贷款,不能办理取现和转账交易。
第三十九条  为便于各级行对惠农卡的核算和管理,惠农卡的各项业务执行单独的核算科目和考核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农业银行制订、解释和修改,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惠农卡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农银办发[2008]2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