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云霞与蔡巧妙、蔡锡林、蔡锡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志朋的老婆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1 
【案件字号】(2019)粤13民终61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岳淑敏黄某某锋刘宇慧 
【审理法官】岳淑敏黄某某锋刘宇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曾云霞;蔡巧妙 
【当事人】曾云霞蔡巧妙 
【当事人-个人】曾云霞蔡巧妙 
【代理律师/律所】邹明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毋继光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刘玉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邹明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毋继光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刘玉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邹明毋继光刘玉东 
【代理律所】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曾云霞 
【被告】蔡巧妙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是否应通知原审第一被告蔡锡林的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二)、涉案欠款的本息金额应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强制执行合同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追认撤销质证关联性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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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案原审第一被告蔡锡林于2019年7月2日死亡。蔡锡林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本案上诉人曾云霞及蔡锡林的儿子、蔡锡林的父亲。被上诉人蔡巧妙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说明》,表示不申请追加蔡锡林的父亲、儿子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参与到本案的诉讼当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是否应通知原审第一被告蔡锡林的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二)、涉案欠款的本息金额应如何确定。  关于是否应通知原审第一被告蔡锡林的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的问题。《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本案中,原审第一被告蔡锡林于二审诉讼阶段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除其配偶即本案上诉人曾云霞外,还有蔡锡林的儿子及蔡锡林的父亲。因被上诉人蔡巧妙明确表示不追加蔡锡林的儿子及蔡锡林的父亲参加本案诉讼,应视为被上诉人蔡巧妙不请求蔡锡林的儿子及蔡锡林的父亲在继承蔡锡林的财产份额范围内承担偿还涉案欠款本息的责任,故本院不再通知原审第一被告蔡锡林配偶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  关于涉案欠款的本息金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上诉人曾云霞于2016年11月12日在涉案关键证据《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并补充:“已付还款400000元,余欠款400000元,分期十个月还清,免再付利息”,因此,本院确认截至2016年11月12日,涉案欠款剩余本金400000元。上诉人主张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期间分22次每次偿还1.25万元,共计偿还27.5万元,
系偿还涉案欠款本金,但根据被上诉人主张的口头约定利率及22笔款项的金额及支付时间规律来看,一审法院认定该22笔共计27.5万元还款系属偿还涉案借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另主张自借款后陆续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26万元,该26万元系偿还涉案欠款,但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一被告蔡锡林除涉案欠款以外仍有多笔资金往来,在被上诉人提交了进一步证据证明上诉人主张的26万元系偿还其他借款后,上诉人未能举证推翻被上诉人的主张,故本院认可该26万元款项系偿还案外其他借款,涉案欠款本金仍余400000元未清偿。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曾云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原审第一被告蔡锡林已死亡,本院对一审判决作出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