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朋、邬金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陈志朋的老婆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8 
【案件字号】(2021)黑06民终28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丽媛赵楠刘放 
【审理法官】郑丽媛赵楠刘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志朋;邬金友 
【当事人】陈志朋邬金友 
【当事人-个人】陈志朋邬金友 
【代理律师/律所】徐进明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刘钰涵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进明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刘钰涵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进明刘钰涵 
【代理律所】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志朋 
【被告】邬金友 
本院观点】陈志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志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陈志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陈志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5:26:00 
陈志朋、邬金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6民终28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明,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金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涵,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志朋因与被上诉人邬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黑0691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志朋于2021年11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该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志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志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陈志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郑丽媛
审 判 员 赵 楠
审 判 员 刘 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邢乐乐
书 记 员 郭瑞娜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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