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销未注销沛xx责令限期整改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行政处罚决定书沛公(栖)行罚决字〔2021〕88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沛公(栖)行罚决字〔2021〕886号 
【处罚依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17712364330000 
【处罚日期】2021.06.0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沛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沛县 
【处罚对象】沛X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23:26 
沛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沛公(栖)行罚决字〔2021〕886号
被处罚单位沛XXX。
现查明:2021年05月24日09时10分,沛县公安局民警杨超和张玉峰经出示人民,在杨昌雷的陪同下,对栖山镇徐庄小学开展治安保卫工作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以下情况:1.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专职保安。2.未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3.CK紧急报警装置损坏,目前不能与公安机关联网。沛县公安局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限2021年5月30日前整改)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整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沛县栖山镇徐庄小学的行为已构成责令限期整改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根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栖山中学贰仟元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沛县栖山镇徐庄小学贰仟元。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沛县农村商业银行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公安局或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沛县公安局
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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