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象山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08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象山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08号 
【处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18414506180100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18414506440200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18414506480000 
【处罚日期】2021.08.11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浙江省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象山县 
【处罚对象】丁久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22 
2021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朱益、张哲玮接到丹西派出所举报发现当事人丁久望,在宁波象山县丹西街道西丹路8号临时租用的厂房内存放15公斤燃气瓶69个(54个报废),其中6个实瓶;50公斤燃气瓶38个(7个报废),均为空瓶。在现场发现2套倒灌设备,其中1套倒灌设备正在使用,另1套设备放在一旁。当事人无法出示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波市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人民币陆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柒仟伍佰元整。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波市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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