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庆公(交)行罚决字[2021]00215号
【处罚日期】2021.07.0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浙江省庆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庆元县
【处罚对象】吴长青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5:40
公司吊销未注销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01日09时14分许,吴长青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先丰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号为DM19091041,电机号为48V650W201909X311经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鉴定该车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范畴)另搭载三人,其中两人坐在驾驶位,一人坐在三轮车拖斗上,行至庆元县菊寿线24公里600米路段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吴长青本人陈述和公安信息网查询,证实吴长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吴长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长青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吴长青已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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