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长公(煤)行罚决字[2021]0161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长公(煤)行罚决字[2021]01610号 
处罚日期】2021.05.2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公司吊销未注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煤山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长兴县 
【处罚对象】胡永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1:5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14日14时25分,胡永平酒后驾驶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长兴县煤山镇仰峰村道路仰峰村道路处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酒精呼吸测试检测,胡永平的酒精含量检测值为71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当事人胡永平对该检测结果无异议。经核实,胡永平于2020年12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2020年12月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胡永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胡永平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长兴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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