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xx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启公(隆)行罚决字〔2021〕1390号
【主题分类】公安互联网
【发文案号】启公(隆)行罚决字〔2021〕139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83838590000
公司吊销未注销【处罚日期】2021.06.04
【处罚机关】启东市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启东市公安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启东市
【处罚对象】启X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17:26
启东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公(隆)行罚决字〔2021〕1390号
被处罚单位启XXX。
现查明:2021年6月3日12时许,在启东市启隆镇江申街,我所民警对启东市昊月馆餐饮店进行网络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对公众提供无线WIFI服务,无线WIFI账号为HYXC,密码为88888888,但该单位未安装无线网络安全审计系统,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启东市昊月馆餐饮店负责人王士忠的陈述、现场笔录、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由我局依法调查收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启东市昊月馆餐饮店的违法事实。
公安机关认为:启东市昊月馆餐饮店未按规定安装网络安全审计系统,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理应依法受到处罚。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启东市昊月馆餐饮店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启东市公安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启东市公安局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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