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余公(交)行罚决字[2021]0517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余公(交)行罚决字[2021]05173号
【处罚日期】2021.07.2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公司吊销未注销
【处罚对象】张国刚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1:30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02月20日20时45分许,张国刚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余杭区南苑街道香雪路人民大道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国刚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余杭区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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