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飞寻衅滋事案(舟定公(环)行罚决字[2022]0014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舟定公(环)行罚决字[2022]0014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920000
【处罚日期】2022.02.1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环南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定海区
【处罚对象】李小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4:39
处罚名称 | 李小飞寻衅滋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杜志国杜淳舟定公(环)行罚决字[2022]00148号 |
被处罚对象 | 李小飞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在定海区*********门口附近,李小飞见同行人员罗某某、罗某某、罗某某与郑某、郑某、迪力某某某·某某某等人(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发生打架,随即李小飞采用拳打的方式殴打郑某、郑某、迪力某某某·某某某,造成郑某、郑某、迪力某某某·某某某三人一定伤势。李小飞于2021年11月14日在定海区***X号百和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李小飞采用拳打的方式无故随意殴打多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李小飞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处罚前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三十六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折抵行政拘留十三日,实际应执行零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16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环南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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