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寻衅滋事案(甬公仑(新)行罚决字[2021]0155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仑(新)行罚决字[2021]01555号
【处罚日期】2021.06.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北仑区
【处罚对象】周浩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2:0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5日8时40分许,周浩在北仑区新碶街道中央风景小区B幢楼下,与女友张*卉因感情问题引起争执,周浩为发泄情绪,报警称自己杀了其女朋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浩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宁波市北仑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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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东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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