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提取资料:
    (一)申请人在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备案或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卡号转移业务时,应承担本人有效期内本人户籍证明材料,原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明细查询单及账户余额查询单,申请人与申请提取的亲属(包括本人)或胞兄妹等关系人的关系、身份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状态查询单以及住房公积金发放申请表,按提取方式有关申请材料及一切有关资料复印件。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指定的申请提取核定的有关材料:户籍证明材料、本人户口注销登记凭证、个人缴存明细、关系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原银行征信报告。
    二、提取条件:
    (一)受保护的提取原则
    受保护的提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有帮助,其中包括本人及关系证明的父亲、母亲、亲属,无固定收入的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提取,必要时监护人同时申请提取。
    (二)未成年子女提取原则
    1、未成年子女申请提取账户余额不超过200元,每月贷款额不超过200元,总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
    3、由于证明未成年子女身份无法办理的,其监护人可代为办理提取手续,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1、家庭成员共同申请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账户余额的20%。
    2、家庭成员共同申请提取金额应确保其它家庭成员仍有足够住保充裕度。
    3、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本年度家庭住房公积金收入本人核定家庭月收入的20%。
    三、提取手续办理:
    (一)申请提取者填写住房公积金发放申请表,提交必要的有关材料;
    (二)把本人有效证件及有效登记,如果实在不能提供本人身份证,可通过家庭成员提供本人照片以及家庭成员有效证件;
    (三)支付本人和监护人所需要的税款;
    (四)建设部门完成提取审批程序,并与住房公积金行政部门进行日常联络;
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五)建设部门准予提取申请后提示住房公积金行政部门按规定工作制度实施提取受理;
    (六)根据各地所属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申请审批表》(住公〔2016〕208号)的有关规定,提交审批单位省属及市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七)住房公积金行政部门确认有效文件完备后,根据审批建议即可发放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