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一、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工作调离本市的、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
二、提取所需共性材料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原件,专管员签字,加盖缴存单位行政公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住房消费提取所需资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提供一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管局备案)、购房交款票据或一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交费票据(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住房:提供一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办证的交费票据(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证明、一年内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在国有土地上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
料,施工合同、购材料票据。
(五)在集体土地上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或办事处)村民建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证明(证明中需显示房屋性质、位置、面积),施工合同、购材料票据。
(六)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需要大修的证明。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1)在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还款对账单(原件)。(2)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的提供抵押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还款对账单(原件)或还贷结清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房屋的房产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租赁合同等。
四、非住房消费提取所需资料
(一)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或离休审批表、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未就业证明(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居委会出具)。
(四)工作调离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工作调令(验原件、留复印件);出境定居的出具出境定居证明。
(五)被高校录取、需要辞职继续深造的: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录取高校学生证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验原件、留
复印件)。
(七)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缴费单据、医保报销单。
五、提取程序
(一)职工准备好本人提取公积金所需有关证明材料后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专管员审核盖章后将准备齐全的提取材料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验证、审批、备案;
(四)专管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篇: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金帐户内部
分存储余额: 金帐户内部分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支付自 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 15%以上的;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 公积金帐户封存 3 年以上的;
(五)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 1 2 个月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下列情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下列情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装修、装饰、中修、小修自住住房的。
四、提取时需提供的资料: 提取时需提供的资料: 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住房公积金存折、银行存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离、退休: 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在产权处有备案的,

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产权处出具的备案登记证、购房 的前期付款税务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现有商品房、经济 适用房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 印件。
2、职工合伙建房、集资建房的,须提供县级以上职能 部门的建房立项批复、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 建房方案、集资花名册等证件及复印件。
3、职工购买私产房、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提供购房 合同或购房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完 税证明等资料及复印件。
4、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 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5、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 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市 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 件。
7、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出国、 出境护照及复印件。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离开本市的, 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

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 (户籍注销) 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 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9、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 借款合同、偿还购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职工因购买自住 住房在商业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
款。
10、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 供《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 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凭证及复印件。
1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 户封存 3 年以上的,提供身份证、刑事判决书、买断工龄协 议书、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所在居委会出 具的未重新就业书面证明等证件、资料。
12、职工调动工作的,提供调动工作相关证明和接收单 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账号。 职工调离本省的, 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 迁移证明。
五、其它事项: 其它事项:
(一)职工在申请提取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 住住房超过 12 个月以上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次, 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受托人应提供经委托人签署并经委托人所在单位签章的授 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 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款帐户,由市中心(或管理部)将资金 转入委托人个人帐户。
六、提取业务流程: 提取业务流程: 提取人持提取资料→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提取审批→ 提取审核→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应按照市中心批准的提取 金额将资金转帐至职工个人银行帐户、住房贷款还款帐户 内。)
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 内均可办理(周一上午和周五下午业务学习时间除外)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公积金提取须知 在职职工提取(使用性提取、销户性提取)
离职职工提取(使用性提取、销户性提取)
在职职工提取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
使用性提取
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