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08.11.15
【字 号】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
【施行日期】2008.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和业务发展,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2号)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现重新制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参照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四条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三)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1、商品住房:
  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购买本市住房且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2、限价商品住房:
  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
  购买本市住房且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及契税完税证明。
  3、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购买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
  4、私产住房:《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
  5、公有现住房:《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
用收据)。
  6、其他自有住房: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房屋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7.其他资料
  (1)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购房资料中未表明首付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2)职工购买外地住房且已取得产权的,还应提供职工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地的户籍证明或单位出具职工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地的工作证明。
  (3)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附件2)。
  (4)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以下统称“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1、建造、翻建住房:
  (1)土地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建房翻建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3)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
  2、大修住房:
  (1)土地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大修住房鉴定证明;
  (3)大修工程预算。
  3、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按月提取先登记,后提取。
  (一)提取登记: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