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晓东与刘海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5 
【案件字号】(2020)兵08民终1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新宝商栋胡少丽 
【审理法官】杨新宝商栋胡少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梁晓东;刘海 
【当事人】梁晓东刘海 
【当事人-个人】梁晓东刘海 
【代理律师/律所】杨明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郭常玲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明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郭常玲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明郭常玲 
【代理律所】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梁晓东 
【被告】刘海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梁晓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1-10-23 10:43: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19日2时许,骆继业驾驶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车行驶至罗汕公路初溪村路段时与孙永军驾驶的赣C×××××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皖S×××××号车车头及赣C×××××号车尾损坏及骆继业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骆继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永军无责任。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辆所有人登记为志诚汽车运输公司,该车辆为营运车辆,2018年8月20日揭阳市正欣价格评
估有限公司对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该车辆损失为182850元,2018年8月24日揭阳市正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停运损失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该车辆停运损失为64380元。志诚汽车运输公司的损失具体确定如下:1、车辆维修费用182850元;2、施救费1000元;3、停运损失64380元;4、评估费9560元,合计257790元。骆继业的损失具体确定如下:医疗费2246.85元。志诚汽车运输公司支付给广州市增城区公路管理局损坏公路路产费用1186.5元,中国人寿涡阳支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已支付给志诚汽车运输公司。志诚汽车运输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在中国人寿涡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交强险责任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2.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损失商业险限额350000元,且不计免赔率。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骆继业驾驶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车行驶至罗汕公路初溪村路段时与孙永军驾驶的赣C×××××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皖S×××××号车车头及赣C×××××号车尾损坏及骆继业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骆继业承担本
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永军无责任,并无不当。志诚汽车运输公司对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委托评估损失为182850元;关于志诚汽车运输公司车辆停运损失费问题,志诚汽车运输公司的车辆系营运车辆,该车辆受损后,已不能正常营运,志诚汽车运输公司车辆停运损失有揭阳市正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根据《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中国人寿涡阳支公司主张拒赔停运损失,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就停运等间接损失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提示和说明,其辩称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信。志诚汽车运输公司要求中国人寿涡阳支公司赔偿车辆的停运损失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相关责任人按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次事故给志诚汽车运输公司、骆继业造成的损失,首先由中国人寿涡阳支公司交强险的范围赔付涡阳志诚运输公司、骆继业车辆损失2000元、医疗费2246.85元。其次由中国人寿涡阳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志诚汽车运输公司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施救费、评估费,志诚汽车运输公司在办理商
梁海玲真实照片业险时,约定了不计免赔率条款。中国人寿涡阳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依据不足,且其不符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院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涡阳志诚运输公司、骆继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国人寿涡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志诚汽车运输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二、中国人寿涡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志诚汽车运输公司车辆损失、车辆停运损失等各项损失255790元;三、中国人寿涡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骆继业医疗费2246.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