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妙玲、林海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梁海玲真实照片【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8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34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焕梁淑敏梁燕梅 
【审理法官】李焕梁淑敏梁燕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妙玲;林海波;郭友余;王慧芳 
【当事人】陈妙玲林海波郭友余王慧芳 
【当事人-个人】陈妙玲林海波郭友余王慧芳 
【代理律师/律所】高宽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宽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宽 
【代理律所】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妙玲;林海波 
【被告】郭友余;王慧芳 
本院观点】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签收民事判决书的地址在2021年11月6日向上诉人邮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但上诉人拒收该邮件,上诉人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
义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签收民事判决书的地址在2021年11月6日向上诉人邮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但上诉人拒收该邮件,上诉人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妙玲、林海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1:34:24 
陈妙玲、林海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34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妙玲。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友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慧芳。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宽,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妙玲、林海波因与被上诉人郭友余、王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5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签收民事判决书的地址在2021年11月6日向上诉人邮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但上诉人拒收该邮件,上诉人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妙玲、林海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 焕
审判员 梁淑敏
审判员 梁燕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纯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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