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良海、满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川13民终41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勇旗赵建华杨若朗
【审理法官】任勇旗赵建华杨若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良海;满桂英;金牛区鑫虹峰建材经营部
【当事人】徐良海满桂英金牛区鑫虹峰建材经营部
【当事人-个人】徐良海满桂英
【当事人-公司】金牛区鑫虹峰建材经营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良海
【被告】满桂英;金牛区鑫虹峰建材经营部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徐良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1:38:42
徐良海、满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民终41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良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桂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牛区鑫虹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12层1203号。
经营者:李祥桂。
梁海玲真实照片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良海因与被上诉人满桂英、金牛区鑫虹峰建材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1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徐良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良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任勇旗
审 判 员 赵建华
审 判 员 杨若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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