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林业局与英德市鸿达矿业有限公司、清远市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6 
【案件字号】(2019)粤18行终1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方然赖爱红林士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英德市林业局;英德市鸿达矿业有限公司;清远市林业局;处罚事实清楚;认为答辩人20
12年6月份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改变了林地用途;将整个石场都列入违法面积 
【当事人】英德市林业局英德市鸿达矿业有限公司清远市林业局处罚事实清楚认为答辩人2012年6月份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改变了林地用途将整个石场都列入违法面积 
【当事人-公司】英德市林业局英德市鸿达矿业有限公司清远市林业局处罚事实清楚认为答辩人2012年6月份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改变了林地用途将整个石场都列入违法面积 
【代理律师/律所】周红平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祝启欢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伍荣辉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红平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祝启欢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伍荣辉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红平祝启欢伍荣辉 
【代理律所】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英德市林业局;处罚事实清楚;认为答辩人2012年6月份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改变了林地用途;将 
【被告】英德市鸿达矿业有限公司;清远市林业局 
【本院观点】本案是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纠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鉴定结论质证合法性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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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义达【更新时间】2021-11-15 13:40:15 
英德市林业局与英德市鸿达矿业有限公司、清远市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粤18行终1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林业局。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金子山某某路农林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淑燕,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王某某,该局党组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冠,该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平,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德市鸿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红星黄竹迳片。
     法定代表人:沈其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启欢,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荣辉,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清远市林业局。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
     法定代表人:黄家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建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坤,该局公职律师。
审理经过     英德市林业局因与被上诉人英德市鸿达矿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清远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3行初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4月3日,沈其双在原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成立原英德市白沙镇红星黄竹迳制灰用石灰岩矿,该矿为沈其双的个人独资企业。2015年11月3日,原英德市白沙镇红星黄竹迳制灰用石灰岩矿办理了注销登记。同年11月6日,沈其双在原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英德市鸿达矿业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该公司为沈其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0月22日,英德市林业局对沈某作出英林罚决字〔2017〕第25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载明“你(你单位)于2012年6月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英德市白沙镇红星村委会塘围组塘围背夫山占用林地采挖石头及堆放石子。经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鉴定: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869.6平方米,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及特种用途林……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在2018年4月22日之前将林地恢复原状;2.处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零伍元捌角整(116005.80元)。”沈某不服,向清远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清远市林业局认为英德市林业局认定的被处罚对象主体错误,遂于2018年2月1日作出清林行复〔20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英德市林业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
     2018年3月19日,英德市林业局以鸿达公司为违法嫌疑人重新进行立案查处。经重新调
查、鉴定,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于同年5月22日作出英林鉴〔2018〕191号《关于英德市鸿达矿业有限公司在白沙镇红星村委黄竹迳片石山新增使用林地鉴定意见书》,其认为位于英德市白沙镇红星村委会黄竹迳片石山的涉案林地,2012年末至2016年末新增面积为5630平方米(含一般用材林5478平方米、水土保持林152平方米)。经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组织听证、延长办案期限、集体讨论等程序,英德市林业局于同年9月18日对鸿达公司作出英林罚决字〔2018〕第2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载明“你(你单位)于2012年6月份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你单位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英德市白沙镇红星村委会黄竹迳片的石山采挖石头及堆放石子。经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鉴定,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5630平方米,其中,一般用材林5478平方米,水土保持林152平方米……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在2018年12月18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并处以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零捌拾元整(111080.00元)。”鸿达公司不服,向清远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2月13日,清远市林业局作出清林行复决〔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英德市林业局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鸿达公司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2年6月13日,沈其双与其弟弟沈某签订《采石场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
沈其双将原英德市白沙镇红星黄竹迳制灰用石灰岩矿转让给沈某,转让款为3000000元。但沈某未足额支付上述转让款,沈其双、沈某亦未对原英德市白沙镇红星黄竹迳制灰用石灰岩矿的工商资料进行变更登记。本案行政处理程序中,鸿达公司委托沈某到英德市林业局处理占用林地有关事宜。沈某在英德市林业局2018年3月27日对其制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称“我是在2012年向沈其双转包了石场,转包之后就一直都是我在经营。但在经营期间一直都是断断续续的经营。”“我们就签订了一份转包合同,从2012年至今石场都是我在经营,而且我是以英德市鸿达矿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沈某在英德市林业局2018年7月2日对其制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称“我是在2012年向沈其双转包了石场,转包之后就一直都是我在经营。但在经营期间一直都是断断续续的经营。”庭审中,鸿达公司、英德市林业局对沈其双的上述转让事实均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