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芳芳侮辱案(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22]00323号)
【主题分类】公安互联网
【发文案号】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22]0032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20120
【处罚日期】2022.03.1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仙居县
【处罚对象】张芳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4:44
处罚名称 | 张芳芳侮辱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22]00323号 |
被处罚对象 | 张芳芳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6日,违法行为人张芳芳驾驶电动车因未佩戴头盔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元,后张芳芳因心存不满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辱骂处罚人员的文字。因张芳芳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属于情节较重情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芳芳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仙居县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7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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