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金峰寻衅滋事案(龙公(大)行罚决字[2022]0000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龙公(大)行罚决字[2022]0000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
【处罚日期】2022.01.0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丽水市
【处罚对象】毛金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4:22
处罚名称 | 毛金峰寻衅滋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公(大)行罚决字[2022]00004号 |
金武林给张韶涵道歉被处罚对象 | 毛金峰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1月04日21时许,毛某某在龙泉市某酒吧内酒后伙同毛某某无故对郑某某进行殴打,其中毛某某以扇耳光的方式对郑某某进行殴打。毛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经查毛某某系结伙斗殴,属情节较重。毛某某的行为系共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处罚。经查证毛某某属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毛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龙泉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05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大沙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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