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同意台湾艺人葛高凌风来渝演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公布日期】2011.08.17
【字 号】渝文广行管[2011]153号
【施行日期】2011.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金武林给张韶涵道歉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同意台湾艺人葛高凌风来渝演出的复函
(渝文广行管〔2011〕153号)
重庆四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邀请台湾艺人葛高凌风来渝演出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邀请台湾艺人葛高凌风来渝,驻重庆大浪淘沙盛豪娱乐有限公司(重庆大浪淘沙奥体店)演出,时间2011年8月27日,壹场。
  演出中不得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不得出现“一中一台”、“两个中国”问题。请持本文件于演出日期前3日到九龙坡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请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特此函复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