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4.06.04
∙【文 号】财金[2004]53号
∙【施行日期】2004.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股份制改革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4]53号)
为推进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进程,规范改制过程中的可疑类贷款处置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努力实现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现将《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附件:
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的股份制改造进程,规范改制过程中的可疑类贷款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努力实现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疑类贷款是指中行、建行风险分类为可疑类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以下简称“可疑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中行、建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走市场化、商业化道路,努力实现快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四条 可疑类贷款处置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
二、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三、降低处置成本和减少费用支出的原则;
四、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考核严格的原则;
五、强化约束和有效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六、处置不良资产与加强内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可疑类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第五条 中行、建行可疑类贷款招标批发的范围为风险分类为可疑类贷款(包括垫款,不包括拆借),规模以2002年底数据为准,其中,中行1498亿元,建行1289亿元。
第六条 中行、建行可疑类贷款处置程序包括向资产公司招标批发、一级市场打包出售和二级市场处置三个阶段。
向资产公司招标批发是指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通过招标的形式,在资产公司中选择一家公司作为可疑贷款的批发资产公司,中行、建行向批发资产公司招标批发可疑类贷款;一级市场打包出售是指批发资产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可疑类贷款组合成若干资产包出售给其他资产公司或其他国内外投资者;二级市场处置是指认购了资产包的资产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对资产包内可疑类贷款的回收、清偿、重组和转让等处置行为。
第一节 向资产公司招标批发阶段
第七条 选择批发资产公司。
一、成立招标工作组。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联合成立批发资产公司招标工作组(简称招标工作组),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实施批发资产公司的招标工作,发布和收集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要求,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宣布中标人。
二、初步调查。中行、建行做好卖方初步调查工作,向资产公司提供可疑类贷款现有系统最为完备的信息,并提供纸介和磁介(光盘)信息资料。资产公司开展买方抽样调查。抽查金额不超过可疑类贷款总额的15%,抽查户数不超过可疑类贷款总户数的4%。抽查办法由中行、建行与资产公司议定。
三、招标。由招标工作组向4家资产公司发布招标文件,明确投标文件格式和投标要求。
四、投标。资产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标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标书的,视同放弃投标。
建设银行取消短信 五、评标和中标。招标工作组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最终中标资产公司。
第八条 评标指标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考察拟担任批发资产公司批发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二是考察拟担任批发资产公司的投标报价及以往处置业绩、处置经验和组织运作能力。具体包括:
(一)处置可疑类贷款的组织安排;
(二)可疑类贷款接收的操作程序;
(三)尽职调查工作流程、采用的技术以及工作底表的设计;
(四)承诺的最低处置回收率;
(五)资产定价基本程序及方法;
(六)内部管理水平;
(七)打包出售的计划和时间安排;
(八)打包出售资产的成本要求;
(九)批量处置不良贷款的经验和运作能力;
(十)其他因素。批发资产公司的选择工作2004年6月中旬前完成。
第九条 批发资产公司确定后,人民银行向中标的批发资产公司提供再贷款,批发资产公司与中行、建行签订《可疑类贷款收购协议》,按账面价值50%收购中行和建行的可疑类贷款,这部分不良贷款利息追索权随本金无偿划转。中标承诺价格对应的再贷款由批发资产公司负责归还,超过承诺价格部分对应的再贷款由人民银行挂账。人民银行向批发资产公司的再贷款发放和归还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中行、建行用可疑类贷款出售资金全部购买人民银行票据。批发资产公司作为受让人接受可疑类贷款,行使债权人职责,与中行、建行共同做好债权划转中的公告确权等工作。可疑类贷款收购和划转工作应在2004年6月末前完成。
第十一条 可疑类贷款划转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月1日后中行、建行回收的本息,扣除当年支付的诉讼费后抵顶批发资产公司应支付给中行、建行的价款,相应减少人民
银行再贷款。中行、建行2003年及以前年度支付的诉讼费不再向资产公司追收。
第十二条 中行、建行应确保向批发资产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划转的可疑类贷款确权率在95%以上。信息虚假的可疑类贷款和确权率小于95%的可疑类贷款,由中行、建行赎回。赎回标准和条件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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