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14
【字 号】苏老龄办[2007]20号
【施行日期】2007.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
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老龄办[2007]20号)
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就《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制发和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制作办法
  (一)统一监制
  《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应就近就便,到省老龄办与
之签署《监制协议》的制作单位制证,并直接与制作单位签订加工合同,并报省老龄办备案。
  (二)统一式样
  《优待证》式样为单页卡式,采用电脑扫描个性化印刷。《优待证》正面印有证件名称江苏省地图等图案,设置老年人本人彩照片、证件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并印有“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证件专用章”字样。背面刊载“持证须知”和“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监制”字样。《优待证》式样详见附件一。
  (三)统一标准
  《优待证》制作全省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加工工艺,材料选用优质信用卡PVC,采用国际通用信用卡标准尺寸,制作标准详见附件二。
  (四)统一编号
  《优待证》使用全省统一编号。编号共12位,其表达的意义为:
  省辖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行政村(社区) 老 年 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A(大写) 0 1 0 1 0 1 0 0 0 0 1
  第1位:省辖市编号。如南京市编号A,无锡市编号B,以此类推。
  第2、3位:表示县(市、区)。
  市、县(市、区)编号详见附件三。
  第4、5位:表示乡(镇、街道)。
  第6、7位:表示行政村、社区(居委会)。
  第8-12位:表示每个老人不同的编号。如:老人张英的编号为00001,洪正老人的编号为00002,以此类推。
  乡镇、街道以及行政村、社区编号由各县(市、区)依据省老龄办的编号规则编制。第8-1
2位个人编号,在编制时,市、县(市、区)老龄办对民间有避讳的号码,可自主决定是否弃用。
  (五)费用
  《优待证》制作、发放、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二、发放办法
  《优待证》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组织登记、审核、发放和管理。制发步骤如下:
  (一)申请登记。
  1、凡户籍在本省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乡镇(街道)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2、常住本省一年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国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到市、县(市、区)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办理《优待证》需交老年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照片1张,由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发给申请人《优待证》待领凭证。
  (二)制作交付。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的资料,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交付制证单位,制证单位须在收到办证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待证》的制作,并送达市、县(市、区)老龄办指定的地点。
  (三)领发证件。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优待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四)其他
  《优待证》的制发工作,于2007年底试发启动,2008年1月起全省启动。原已发放老年人优待证的市、县(市、区),在新证换发期间,原证件可继续使用。
江苏3月1日起实施延迟退休
  三、管理办法
  (一)《优待证》按照规定式样制作,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二)《优待证》发放情况,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当地政府或老龄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以接受社会监督。
  (三)《优待证》仅限老年人本人享受优待时使用,持证人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证明,来苏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四)老年人因遗失、污损等原因,要求补办或更换《优待证》,应缴纳证件工本费和手续费。
  (五)违反本规定,转借、冒用、涂改或者买卖《优待证》,情节轻微的,由发证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优待证》,并取消其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