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26
∙【字 号】苏府[2008]96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苏定居老军工实行生活困难补贴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
(苏府〔2008〕9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当年响应国家号召支援“三线”建设的部分退休回苏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苏定居“老军工”实行生活困难补贴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享受生活困难补贴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军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三线”企业参加国防工业建设的人员(包括原本市企业整体迁入“三线”的人员以及随配偶迁往“三线”企业工作的人员);
(二)在“三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基本养老金;
(三)取得本市户籍并实际定居的人员。
二、补贴方式
(一)生活困难补贴。
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贴。其中:差额为120元及以上的,月补贴标准为120元;差额不足120元的,月补贴标准为实际差额。
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二)医疗保险待遇。
由本人提出申请,参照《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规定参加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申报办法
(一)由本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申报,填写《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苏定居企业退休人员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三线”企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支付其上年度12月份养老金水平证明;
3.本市原企业和“三线”企业出具的支援“三线”的证明;
4.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退休(职)人员,在初次办理申报手续时,原本市企业或“三线”企业已撤销、关闭或破产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二)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本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四、发放办法
(一)生活困难补贴。从批准的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保的“三线”人员,按规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从次月起享受当年度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以后按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按年度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方可继续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江苏3月1日起实施延迟退休
五、停发条件
生活困难补贴发放对象丧失领取条件的,本人或家属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暂停或停发生活困难补贴:其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后超过我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超过之月起停发;户籍迁出我市的,从迁出次月起停发;亡故的,从次月起停发;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暂停发放,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
六、认证办法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生活困难补贴发放资格认证机制,形成与公安部门的数据交换制度,定期对领取人进行资格复核认证。
生活困难补贴发放对象必须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退休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其当年度12月份养老金水平的证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对其生活困难补贴额进行重新核定,每年1月份按重新核定标准发放其生活困难补贴。未按时提供证明的,生活困难补贴额不作调整;逾期提供证明的,生活困难补贴额从次月起调整。
七、资金来源
生活困难补贴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八、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