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案件如何处理2333是什么意思
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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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肇事当场致被害⼈死亡⼜逃逸的,在主观上⽆论其是否已经认识到被害⼈被撞死,均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罪,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第⼆个量刑档次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决定⾏为⼈应当判处的刑罚。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被害⼈的死亡只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与逃逸⾏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不能适⽤第三个量刑档次。
2.⾏为⼈肇事将被害⼈撞成重伤且濒临死亡,即使得到及时救助亦难免于⼀死,⾏为⼈畏罪逃逸⽽被害⼈即刻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即使⾏为⼈主观上对被害⼈的死亡持间接故意的放任态度,也只能定交通肇事罪⼀罪,适⽤第⼆个量刑档次。因为即使⾏为⼈不逃逸,及时抢救被害⼈,被害⼈仍难免⼀死,从⽽否定了⾏为⼈之逃逸⾏为与被害⼈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
2023年五一放假通知来了3.⾏为⼈肇事将他⼈撞伤(包括轻伤和重伤),但并不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为⼈逃逸,被害⼈因未得到及时抢救⽽死亡的。这种情况下,⾏为⼈主观上对被害⼈的死亡可能是出于间接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轻信能够避免,但⽆论哪⼀种情况,都不能够认定⾏为⼈应当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罪。只是由于被害⼈的死亡结果与⾏为⼈的逃逸⾏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应以交通肇事罪令⾏为⼈对他⼈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适⽤第三个量刑档次,即“因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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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肇事将他⼈撞伤(包括轻伤和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为⼈逃逸,⽽被害⼈在被抢救途中再次发⽣交通事故直接被撞死,或者由于医⽣的严重不负责任或意外事件致其死亡的。这种情形下,交通肇事逃逸⾏为与被害⼈死亡的因果进程因其他因素的介⼊⽽中断,⾏为⼈的防⽌后果责任已经转移到其他因素的责任范围中,故不能让⾏为⼈对该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只能令其对先前的肇事⾏为负责。
5.⾏为⼈肇事将他⼈撞伤(包括轻伤和重伤),同时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为⼈逃逸,被害⼈因⽽未得到抢救⽽死亡,或者虽被抢救仍未能免于死亡的。这种情况下,⾏为⼈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同时,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这种情况符合吸收犯的特征,按重⾏为吸收轻⾏为的原则以故意杀⼈罪论处。
6.⾏为⼈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交通肇事致他⼈死亡的,应分三种情况处理:
(1)第⼀次肇事后,仓皇逃⾛,在逃跑过程中再次违反注意义务导致发⽣第⼆次交通肇事并致⼈死亡,前后两⾏为皆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之不宜并罚,⽽适⽤刑法第⼀百三⼗三条第三个量刑档次,在此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2)第⼀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再次肇事且主观罪过由过失转化为故意,这是指⾏为⼈第⼀次肇事后继续实施原因相同的违章⾏为,对先前的注意义务明知故犯造成肇事结果。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肇事者为
逃避罪责,快速驾车逃跑不顾⾏⼈的安全⽽导致数⼈死亡。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的⽣命健康,⽽是不特定多数⼈的⼈⾝安全,其⾏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因⽽应以“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不能再论之以故意杀⼈罪。孙浩英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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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两种情形与前述第三、四、五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即肇事者逃逸致被撞者死亡,同时⼜再次肇事致其他⼈死亡。这种情况下,应综合上述原则进⾏相应的处理。⽐如,⾏为⼈第⼀次肇事致⼈重伤且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为⼈对此也明知但放任其死亡⽽逃逸,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且主观罪过由先前的交通肇事过失转化为故意。这种情况下,⾏为⼈实际上分别实施了三个⾏为,即基于过失的交通肇事的作为⾏为、间接故意⼼态⽀配下的不救助他⼈的故意杀⼈⾏为以及出于直接故意的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作为⾏为,对⾏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不作为)故意杀⼈罪以及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个罪名,依法实⾏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