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政发[1999]83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9.13 
【实施日期】1999.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1999〕83号 1999年9月1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费彻执行。
  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和原则江苏3月1日起实施延迟退休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
制度。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1999年底,在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逐步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
  (一)覆盖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省辖市为统筹单位,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市级统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县(市)为
统筹单位,实行统一政策,以后再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设区的市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在宁省级机关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与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由省直接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一般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高于7%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统筹地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四)基金列支渠道及缴费办法。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部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事业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
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凡属于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按照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