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宇健侮辱案(绍柯公(杨)行罚决字[2022]0159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绍柯公(杨)行罚决字[2022]0159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20120
【处罚日期】2022.06.2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杨汛桥派出所
假宋仲基遭围堵【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柯桥区(原绍兴县)
【处罚对象】赵宇健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5:42
处罚名称 | 赵宇健侮辱案 |
绍柯公(杨)行罚决字[2022]01590号 | |
被处罚对象 | 赵宇健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5日12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赵宇健因生活琐事与刘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浙江树人学院***2号楼***门口走廊发生口角,后赵宇健用言语侮辱刘某某,随后刘某某也用言语侮辱赵宇健进行还击。在互相言语侮辱过程中,刘某某用拳击打赵宇健头部和面部,致使赵宇健倒地,赵宇健倒地后,刘某某用脚踢赵宇健腿部、腹部,造成赵宇健多处挫伤。后赵宇健于2022年6月5日20时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但不承认自己有辱骂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赵宇健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绍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27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杨汛桥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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