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殴打他人案(杭上公(小)行罚决字[2021]00725号)
【主题分类】贾乃亮自曝打李小璐公安
【发文案号】杭上公(小)行罚决字[2021]00725号
【处罚日期】2021.05.2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上城区
【处罚对象】李旭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1:43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5月26日0点50分许,李旭在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某处房间内用手甩杜某某脸部的方式对杜某某的实施殴打,造成杜某某嘴唇破裂。经查证,事后李旭已赔付杜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旭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罚没款账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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