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茹鑫殴打他人案(台公(路)(桥)行罚决字[2022]0001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台公(路)(桥)行罚决字[2022]0001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1.0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路桥区
【处罚对象】王茹鑫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2:02
处罚名称 | 王茹鑫殴打他人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台公(路)(桥)行罚决字[2022]00015号 |
被处罚对象 | 王茹鑫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7日凌晨,王某某在路桥街道十里长街北335号清醒上头店内因喝酒的事情与汤某某发生争吵,并在清醒上头店门口与汤某某相互推搡,后被周边人员拉开,其后王某某与汤某某的男朋友徐某某发生争吵,期间王某某动手扇了徐某某两巴掌;接着王某某与汤某某在十里长街北段298号附近的桥边进行扭打。2022年1月6日,王某某被我局民警抓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路桥农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台州市路桥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1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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